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 经济部 经授水字第09420218630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21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调蓄及有效运用阿公店水库(以下简称本水库)所拦蓄阿公店溪水源和由月眉拦河堰(以下简称月眉堰)越域引水引取旗山溪水源,供应家用及公共给水、农业用水与防洪等目标使用,并确保水库安全,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水库以本部水利署南区水资源局(以下简称南水局)为管理机关,负责管理运用;月眉堰由高雄农田水利会(以下简称水利会)负责操作维护管理。
三、本水库位于高雄县阿公店溪上游小岗山东麓附近,其运转主要设施如下:
(一)月眉堰取水口。
(二)越域引水路。
(三)越域排洪道。
(四)大坝。
(五)竖井溢洪管(排砂道)。
(六)灌溉管。
四、本要点之用词定义如下:
(一)蓄水运用期间:自每年九月十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二)空库防淤期间:自每年六月一日至九月十日止。
(三)蓄水利用运转:以水库蓄水调节供应家用及公共给水、农业用水等目标使用之运转。
(四)防洪运转:台风、豪雨或持续性降雨期间,经由竖井溢洪管、越域排洪道或其它放水设施放水之运转。
(五)紧急运转:在发生特殊洪水或灾变,危及水库安全,情况危殆,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及财产之安全时,所采取之因应运转。
(六)水库运用规线:为执行蓄水利用运转,依水库水位划定界线,以表示水库存蓄水量之丰枯情形。
(七)泄洪量:防洪运转期间,经由竖井溢洪管、越域排洪道及其它放水设施放水之总放水量。
(八)调节性放水:水库水位趋近满水或空库防淤前防洪运转期间,为调节水库水位,或为因应水库排砂与维修需要时,经由竖井溢洪管或其它放水设施预先排放水量以调节水库水位之放水。
(九)台风或豪雨情况:中央气象局发布海上陆上台风警报或豪雨特报,且本水库集水区列入警戒区域者。
五、水库蓄水利用运转应与月眉进水口及越域引水路圆潭子分水工相互配合运用。
六、南水局、水利会及台湾省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公司)等相关单位应共同成立营运协调小组,以联系协调取配水事宜。
七、由月眉进水口共同取水之各用水标的用水,包括本水库家用及公共给水、水利会之旗山二干圳灌区及湖内、阿莲灌区之农业用水等。其取水分配原则如下:
(一)月眉堰址河川水源流量在各用水标的及其下游水权量总和以上,各用水标的水权人应在水权状内登记之引水量范围内取水,如附表。
(二)月眉堰址河川水源流量未达各用水标的及其下游水权量总和时,于考量下游水权量后,所引取之水量依附表各月份权重比例配水。
八、旗山溪水源泥砂浓度超过百分之一时,本水库原则不取水。但水利会得依所辖灌区用水需求配合取水供应。
九、月眉堰取水口于平常拦引水期间,得依水利会通知,视其下游渠道检查或维修等需要,配合减少或停止引水等措施,以降低水位。
十、水利会及水公司应于每年五月十日前提出当年六月至十二月之用水计画及十二月一日前提出次年一月至五月之用水计划,经南水局协商确定,并报本部水利署备查后执行。
十一、为充分发挥本水库更新后效益,并考量水库水源蓄水能力及操作模式,南水局就前点水利会及水公司所提次年一月至五月之用水计划,应视每年十一、十二月间水库蓄水状况,并于依前点邀请水利会、水公司协商后,再提报本部水利署。
十二、本水库运用规线如附图,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水库水位在规线以上时,依各用水标的计划用水量供应。
(二)水库水位未达规线时,依各用水标的计划用水量百分七十供应。
十三、依前点第二款供水,仍不敷分配时,南水局得邀集相关单位召开减供措施协商会议。各用水标的间之水量调配,须移用农业用水供应时,依农业用水调度使用协调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十四、本水库蓄水期间,自月眉进水口引取之水,应避免越域排洪道发生溢流。
十五、本水库空库防淤期间得视下游水权人用水需求,自月眉进水口取水。
十六、本水库空库防淤期间发生台风或豪雨情况时,水库水位超过标高二十七公尺,得开始防洪运转。但水库水位持续上升超过标高三十七公尺,则由越域排洪道自然溢流。
十七、本水库蓄水期间发生台风或豪雨情况时,水库水位超过标高三十五公尺,得开始防洪运转。但水库水位持续上升超过标高三十七公尺,则由越域排洪道自然溢流,并应停止月眉进水口引水。
十八、竖井溢洪管开启泄洪前一小时或水库水位将超过标高三十七公尺,自越域排洪道自然溢洪时,南水局应播放泄洪警报,并通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水利会、高雄县消防局、警察局及当地地方政府等单位,促请辖区内民众注意防范,以免发生危险。
十九、本水库遭遇天然或人为破坏等紧急情况,有危及大坝安全之虞时,应依据水库水位及下游河道状况实施紧急放水,以降低水库水位至对大坝不构成安全威胁时为止。
二十、本水库实施紧急放水时,应依第十八点规定通知或通报。但无法事先通知或通报时,得播放警报后放水。
二十一、本水库于实施紧急运转后,应将紧急应变处理情形报本部水利署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