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新商检法有关监督抽查工作的规定,根据《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总局第39号令),总局定于2003年5月至10月组织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法检目录外进出口商品进行执法监督抽查。2003年监督抽查的重点商品为:进口纺织面料、出口一次性医疗器械、进出口燃器具(相关商品的HS编码、检验标准和抽查方案见附件1、附件2)。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直属局针对当地上述进出口商品流向情况制定抽查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报总局检验监管司备案。
二、各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负责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总局第39号令的具体规定和抽查计划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抽查检验结果列表统计,于2003年11月底前上报检验监管司,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三、为规范抽查检验工作,请统一使用随附的《抽查检验通知书》、《抽样单》、《抽查情况通知单》及《抽查不合格通知单》(附件3~6)。
附件:
1.2003年表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目录
2.进口纺织品和服装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等项目抽查方案
3.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通知书
4.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抽样单(附表略)
5.迸/出口商品监督抽查情况通知单(附表略)
6.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不合格通知单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
2003年表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目录
商品名称 参考HS编码 重点检测项目及标准 检测单位
1.进口纺织面料、染色、色织和印花的天然纤维类(棉、毛麻、丝和粘胶等)或混纺类面料和服装,特别是童装。 5007 520919~520929 5210 5211 5212 5309 5311 54078~54079 5408 甲醛、偶氮色牢度、PH测定要求:
(1).用于加工厂加工服装的面料,测甲醛、偶氮包牢度、pH值项目;
(2).用于市场销售的面料测甲醛、PH值和色牢度;
(3).评定标准:甲醛评定按GB18401一2001《纺织品甲醛含量限定》,偶氮、pH值和色牢度评定按GB《纺织品基本安全要求》(此标准已通过审定待发布)。 无检测能力的局,其样品可送抽查方案所列直属局检测中心委托检验。
2.进出口燃气器具商品(重点是煤气炉、气体燃烧器、燃气热水器等)。 73211100 73218100 73219000 76130010 76130090 84178090.90 84191100 90281010
(1).GB150一89
(2).GB151一89
(3).GB12337一90等 由天津、上海、广东局检测中心执行检测,或委托国家燃器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
3.出口一次性医疗器械。 90183 90189 安全卫生品质项目:
(1).GB9706(系列)《医用电器设备通用安全要求》。
(2).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GB8368、GB8369、GB14232、GB15810、GB15811等。 统一送广州医疗器械研究所检测。
附件2: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等项目抽查方案
一、抽查目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商检法》的要求,加大对进口纺织服装安全卫生和反欺诈检验的工作,落实国务院领导和总局领导的重要批示,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进口纺织服装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等项目抽查检验的工作计划,特制定此抽查方案。
二、工作小组
在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的直接领导下,由检验检疫纺织服装工作小组负责实施此项工作。
三、抽查时间
2003年4月25万日至2003年6月10日。
四、检测项目和方法标准
(一)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等项目
·PH值
·游离甲醛含量
·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唾液色牢度(婴幼儿类)、干摩擦色牢度
·禁用偶氮染料
·可萃取的重金属含量
(二)服装使用说明和标识的查验
(三)成分检验
以上抽查项目均按国家局确定的标准及方法进行检测(见附)。
五、判定标准
按照《GB18401一2001纺织品 甲醛含量的限定》,《GB5296.4一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草案)等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标准。
六、抽查要求
(一)种类
以进口染色、色织和印花的天然纤维类(棉、毛、丝、麻和粘胶等)或混纺类面料和服装,特别是用于童装和内衣等为主的进口面料。
(二)抽查数量
按批进口面料每一款/色抽取一块(整幅宽×50cm);进口童装和内衣各一件。进口服装使用标识抽查不少于5件不同的品种。
(三)抽样要求
由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随机抽样。每局原则上抽样至少30个不同国别的公司和厂家的样品。对进口服装使用标识的抽查请与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沟通,取得他们的配合,按照标准现场进行查验。
现场抽好样后,做好记录,立即封样并留取吊牌或能反映该商品诸如纤维含量、用途等情况的文件送至检测中心。
七、检测和汇总
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本系统一个实验室承担检测。各局对抽查的样品在抽样后尽快完成检测,将“进口纺织品和服装抽查检验结果”于2003年6月15日前交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同时提交电子版本:songxs@aqsiq.gov.cn抄送wuxy@shciq.gov.cn)。由工作小组对抽查检测结果做最后汇总分析。
八、承担局
上海、江苏、广东、深圳、福建、北京、宁波、山东、辽宁、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九、各局要严格按照4月7日在国家质检总局开会布置的要求,在思想上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填写原始检测和查验记录,做好分析和统计工作。
进出口燃气用具涉及人身安全及使用性能等项目抽查方案
一、抽查依据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关于对进口燃气用具抽查检验工作计划,作为对我国进出口燃气用具产品涉及人身安全、生产安全、使用性能等项目的检查需要,同时为增强中国制造的燃气用具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树立形象特制定此方案。
二、工作小组及检验机构
国家局检验司统一部署进出口燃气具产品的质量抽查工作,成立检验检疫燃气用具抽查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办事机构设在天津局。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本次抽查指定检验机构。
三、抽查时间
2003年5月至2003年10月。
四、抽查产品种类
根据各种类燃气用具的进出口额及使用范围确定此次抽查产品种类如下:
1.进口产品:
包括燃气热水器(快速供热水型、快速供暖型及容积式热水器);燃气灶具(灶、烤箱及烘烤器);燃气采暖器;城镇燃气调压器;燃气阀门及膜式煤气表共6类9种型式的产品。
2.出口产品:
包括燃气热水器(快速式);燃气灶具(灶);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膜式煤气表共5类5种型式的产品。
五、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和判定原则
1.检验依据: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国家标准(或建设部标准)规定。共涉及8类、13种型式、10部相关标准。
2.检验项目:
本次抽查的检验项目以涉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生产安全和使用性能的关键项目为主,并对进口产品检查是否有中文标识和说明。
3.判定原则: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国家标准(或建设部标准)的规定,对8类13种型式的产品共计47项强制性检验项目(A类)和31项非强制性检验项目(B类)分类制定抽查结果判定原则。
六、抽样方法
根据主要进出口口岸的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燃气用具产品情况的调查,了解具体情况,由工作组组织抽样。
1.进口产品抽样。
进口产品抽样本着全面监控的原则,对口岸、国内运输和销售采取三个环节进行。
即:
1)直接在海关仓储进行抽样;
2)根据进口商品流向单所掌握的情况在异地抽样;
3)市场抽样。
前两种抽样方式由检验机构和口岸检验检疫局共同对产品进行抽样,样品检验后由检验机构退还样品所有单位。
市场抽样采取购买样品的形式,样品检验后上缴国家局统一处理。
进口产品抽样方案
产品种类 型式 抽样批数量 每批抽取样品数量(台/件)
燃气热水器 快速供热水型 13 3
燃气热水器 快速供暖型(家用锅炉) 30 3
燃气热水器 容积式 3 3
燃气灶具 灶、烤箱、烘烤器(烧烤) 13 3
燃气灶具 便携灶(卡式炉) 2 3
燃气采暖器 辐射式、热风式 5 3
城镇燃气调压器 楼栋式(DN50以下)、区域式(DN50以下)、工业用 20 3
燃气阀门 DN10-DN1000 15 3
膜式煤气表 <25m3/h 20 3
2.出口产品抽样。
出口产品根据各口岸检验检疫局对报检的产品情况进行确认,确定一些有固定出口业务的经销商和生产企业,由检验机构直接对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出口产品执行的标准和生产批量,然后在生产企业进行抽样。样品经检验后由检验机构退还生产企业。
出口产品抽样方案
产品种类 型式 抽样批数量 每批抽取样品数量(台/件)
燃气热水器 快速式 9 3
燃气灶具 灶 8 3
家用液化气调压器 0.6m3/h 7 4
液化石油气钢瓶 10kg-13kg(罐装量) 6 3
膜式煤气表 <25m3/h 20 3
七、样品检验和抽查结果汇总
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对所抽各类样品按时完成检验任务,并将检验结果及时交工作组汇总分析,工作组在2003年11月前将抽查结果上报国家局检验司。
出口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抽查方案
一、抽查依据
因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对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性,为确保其使用的安全,强化出口检验监督管理力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关于对出口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抽查检验工作计划,特制定此抽查方案。
二、工作小组
在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的直接领导下,由出口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抽查检验工作小组负责开展这项工作。
三、抽查时间
2003年5月至2003年10月。
四、抽查要求
由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本地区出口情况安排5~10家生产厂对所出口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进行抽查。
五、抽样方法
1.应从已经工厂检验合格人库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并对样品的包装质量、标志以及贮存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
2.抽取样品的数量:(附表略)
3.抽样人员抽样后,与厂方代表一起在抽样记录单上登记样品的型号、批号、数量、规格、商标、包装与储存情况等,对样品包装并加封。
4.在样品有封印的情况下,由抽样人员将样品及抽样记录单寄送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在认定样品封印完好、包装无损、抽样记录单填写无误后,作验收记录。
六、判定标准和原则
检测项目、方法和判定准则执行GB8368一1998《一次性使用输液器》、GB8369一1998《一次性使用输血器》、YY0028一90《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GB15810一2000《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GB15811一2000《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外》标准。由检测单位对检测情况进行判定并出具《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检测报告》。
七、样品的处理:按检测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汇总
由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指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各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对送样检测情况、结果进行汇总分析,于2003年11月前交检验监管司(同时提交电子版本),由工作小组对抽查结果作最后汇总分析。
九、参加单位
具有出口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检验检疫局。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通知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被抽查单位名称):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我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下达的《200×年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计划》的要求,将对你企业销售/生产/储存的进/出口商品进行监督抽查,特此通知。
检验检疫机构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不合格通知单
编号:
被抽查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出口国别:___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抽样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抽查结果:
处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