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中央在京各企业主管部劳动人事司、(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北京市劳动局等八个单位联合制定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筹发字(1988)559号)执行以来,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离休干部提出了一些意见,根据《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对离休干部的管理,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的精神,经与市老干部局研究决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离休干部不列为统筹对象,不参加退休养老基金统筹,仍由原单位负责服务与管理,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