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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
市地矿局:
  你局“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立项报告”(京地(1996)11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同意市、区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市政府《北京市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标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各收费单位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北京市收费许可证》后,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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