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物价局、商委、房地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12号《
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租赁住宅配套粮油、副食、便民商店用房租金(使用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所在区、县商委批准出租的配套粮油、副食、便民商店用房,租赁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二、租赁双方可以根据房屋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房屋质量等因素协商具体租金(使用费),但最高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钢筋混凝土结构(含框架、全现浇)房屋的月租金,城、近郊区每建筑平方米为15元;远郊区县每建筑平方米为11元。砖混经结构房屋的月租金,城、近郊区每建筑平方米为12元;远郊区每建筑平方米为10元。
三、对1997年1月1日前已建成交付使用并且产权单位以出租、联营形式转让使用权的配套粮油、副食、便民商店用房,原合同终止后重新租用或续租的,按本通知执行。
四、违反本通知规定,超出租金(使用费)最高标准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