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和去年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委等部门<关于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1999]15号)的要求,现就本市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文件,全面贯彻“收支两条线”规定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非常重视,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要求。财政部、监察部等中央主管部门先后制定了具体的政策规定。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各项规定,使本市“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要求,2000年,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执收执罚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务院颁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认真总结本市22个重点执收执罚部门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经验,在全市各级各类执收执罚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切实解决好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进一步规范收费、罚没行为,严格依法行政
政府部门的执收执罚行为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各级执收执罚部门是规范收费、罚没行为的直接责任单位,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处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市人民政府及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减收费和罚没项目、变更收费和罚没范围、调整收费和罚没标准。国务院、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取消的项目必须坚决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各级监察、财政部门对规范收费、罚没行为负有监督检查责任,严肃依法查处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为及其责任人。
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处罚必须使用财政部或市财政局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收费、罚没票据的印制、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管理。
三、严格银行帐户管理,继续完善“罚缴分离”,积极试行“收缴分离”
所有执收执罚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加强银行帐户管理。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必须由各执收执罚部门的财务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具体业务经办机构不得设置银行帐户,严禁私设小金库、帐外帐。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一家银行分别开设一个收入专户和一个支出专户,实行收支帐户分离,坚决制止擅自开户、多头开户。
进一步推行“收缴分离”工作。凡按规定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办法的执罚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具体措施,加强与有关银行联系,改善服务,为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全市所有执收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试行“收缴分离”工作,逐步实行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
四、进一步健全收支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报告制度,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收支情况应当定期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执收执罚部门对预算外资金要建立综合预算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和“零基预算”的要求,完善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管理,严格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优先满足基本支出需求,确保重点业务支出,并结合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进一步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执收执罚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加强对所属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所属单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自觉性。各级监察、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追究责任。财政部门要对重点的执收执罚部门实行财务会计委派制,推进执收执罚部门完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进一步发挥社会审计的监督作用,推行执收执罚部门财务会计报表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不断提高执收执罚部门的财务管理水平。
六、加强日常指导,提高财政部门的服务质量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执收执罚部门的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加强业务联系和沟通,进一步完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制度,规范财政专户划缴和核拨程序,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提高资金的周转速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对经过检查验收、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单位,其经批准的预算外收支计划范围内支出,采取先拨后审办法,加快资金拨付速度,提高工作效率。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部分参考文件目录 附件: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部分参考文件目录
一、中央有关文件
1.国务院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2.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第235号令)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
4.《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
5.财政部关于印发《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04号)
6.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01号)
7.财政部关于印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21号)
8.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财公字[1998]267号)
9.财政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7号)
10.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8号)
二、本市有关文件
1.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本市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1998]17号)
2.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委等部门《关于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1999]15号)
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99]16号)
4.市财政局、市监察委员会、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清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具体问题的通知》(沪财综[1999]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