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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发“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了监督劳动计划的贯彻执行,合理地使用工资基金,加强经济核算,促进生产发展,特将我们制定的“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发给你们,希望在1960年一月份开始试行,如果个别地区由于时间紧迫,需要延期到二月份试行的时候,应该补报一月份工资基金使用情况的资料。在试行前应该预先向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作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大家能够有正确的认识,积极参加办理。同时请将试行中的经验和问题以及你们的意见,随时告诉我们,以便研究修正后,报请国务院审定和正式颁布实行。

    第一条   为了监督劳动计划的贯彻执行,合理地使用工资基金,加强经济核算,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营、地方国营、已定息的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应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或季度劳动计划(包括本单位由工资附加费及其它经费中开支的人员和工资),制定分月的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在每季度开始前五天,连同本季度劳动计划一起,送当地劳动部门和开户银行(基本建设单位送建设银行)存查和监督执行。
  在年度或季度的劳动计划尚未经上级批准下达以前,各单位可以参照上一季度实际支付的工资基金数目,制定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待年度或季度的劳动计划正式下达以后,再行修订。


    第四条   各单位的工资基金发生超支的时候,凡月度工资基金超支在5%以内(在下月度应该弥补一部或者全部)和季度工资基金超支在1%以内的,银行可以照数支付。如月度工资基金超支在5%以上,须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并且由超支单位报告自己的上级主管部门;季度工资基金超支在1%以上,须征得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并且由超支单位报告自己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各单位发生月度或季度工资基金超支的时候,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在下月度和下季度予以弥补;发生年度工资基金超支的时候,应该按照劳动计划的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的季度工资基金如有节余的时候,可以列入下一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内使用;但是年度的工资基金如有节余,不得在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   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批准所属单位超支的工资基金的时候,应该先在本部门的年度工资基金内调剂解决。如果引起本部门的年度工资基金超支的时候,应该按照劳动计划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第八条   各单位应该按照规定填写“工资基金结算表”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来支付工资;不得挪用业务收入的现金垫付工资。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应该会同同级银行,按季向本省、区、市人民委员会和劳动部报告本省、区、市的工资基金使用情况;并且将报告抄送同级计划、财政、统计部门。


    第十条   工资总额组成的内容,按照1955年5月21日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铁路运输、水上运输的跨省单位,分别由铁道部、交通部制定实施细则),并且抄送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劳动部。

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表
196 年第 季度
名称:
地址:
部门:
单位:元
单位负责人(签章) 科长(签章) 主办人(签章)。
报送机关:开户银行,当地劳动部门、主管部门各一份。
报送日期:196 年 月 日(公章)。
注:有的单位如每月分几次开工资或外埠有派驻机构人员时,其人数、工资数和每次向银行支取的时间,应在附记栏中注明。
附:工资基金结算表
196 年 月份(季度)
名称:
地址: 
部门:
单位:元
单位负责人(签章) 科长(签章) 主办人(签章)
报送机关:开户银行、当地劳动部门、主管部门各一份。
报送日期:196 年 月 日(公章)
注:1.向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另开现金支票;每月分几次发工资的单位,中间几次为预支,只开现金支票,不填此表。
  2.本表工资总额栏包括:向银行支取的现金,汇往外埠的工资和扣除职工事先借款、房租水电费等在内。各单位开现金支票时,除写实支现金数以外,应在支票“用途”栏注明应发工资总额数字。
附:追加或超支资基金审批表
196 年 月份(季度)
名称:
地址: 
部门:
单位:元
追加或超支工资基金的理由:
单位负责人(签章) 科长(签章) 主办人(签章)
报送机关:当地劳动部门、主管部门各一份。
申请日期:196 年 月 日(公章)
注:批准后,再送开户银行提取所追加的工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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