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198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已以鲁财税字[1999]26号文转发执行。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9]10号通知精神,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自1999年8月1日起,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二、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帐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三、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四、 各市、地区国税局要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户数(列企业名单)于1999年9月15日前上报省局。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