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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武汉、南京、广州市外经贸委,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部委总公司,各进出口商会,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经商海关总署,我部对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种类、商品编码和发证机关作了调整。现将新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2月1日起,取消槐米、菊花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增加木杆铅笔、纺织面料鞋为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由省级发证机关发证;黑白电视机改为黑白电视机及其显像管。

  二、自1997年2月1日起,红小豆、芝麻、水煮笋由省级发证机关发证调整为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发证;地毯、锡矿砂、锌矿砂由特办发证调整为各省级发证机关发证。

  三、1997年实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出口商品为28种(纺织品被动配额除外),具体品种是:轻重烧镁、氟石块(粉)、滑石块(粉)、石蜡、矾土、原木、松香(脂)、羊绒、无毛绒、兔毛、人参、甘草、棉漂布、棉涤纶漂布、苎麻纱、苎麻坯布、阿拉伯袍(裤)、苎麻条(球)、精干麻、大蒜、红小豆、芝麻、蜂蜜、鲜蜂王浆、甘草制品、蔺草及制品、皮制劳保手套、单缸柴油机。
  其中人参、轻重烧镁、羊绒、无毛绒等商品,由指定特办发证,各类外经贸企业出口上述商品,均须到指定的特办申领出口许可证。除指定特办发证商品外,其他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在京的部委直属总公司,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地方各类外经贸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区的特办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他任何发证机关无权签发配额有偿招标商品的出口许可证。

  四、对轻(重)烧镁出口限定出口口岸。指定大连、鲅鱼圈、大东港(原为丹东)、中山、青岛、天津、长春、满州里为轻(重)烧镁出口口岸,授权发证机关应按以上口岸发证,海关凭许可证接受报关。有关商检证明亦由指定报关口岸商检局办理。

  五、凡实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出口商品,除对设限国家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商品以外,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均实行全球配额招标,各海关凭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查验放行。

  六、外经贸部授权的各发证机关在签发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时,须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外经贸部下达的中标企业名单、企业中标数量和招标委员会下发的《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或《出口配额有偿招标中标配额转受让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七、外经贸部授权的各发证机关在签发黑白电视机、自行车、电风扇等无偿招标商品的出口许可证时,凭外经贸部下达的中标企业名单、企业中标数量和招标委员会核发的中标登记手续,签发出口许可证。无上述依据者不得发证。

  八、对设限国家出口棉漂布、棉涤纶漂布、苎麻纱和苎麻坯布等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和“两纱两布”、地毯,企业凭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到规定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不占用中标配额和全球配额。海关凭“双证”验放。
  对设限国家出口“部分纺织品”项下商品,不实行“双证”管理,海关凭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验放。
  对美国出口蜂蜜,企业先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然后再到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配额证书”,海关凭“双证”验放。
 
  九、向中东地区出口活羊,企业需凭内蒙古自治区外经贸厅出具的货源落实证明函,分别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天津特办发证。对港澳地区出口活羊,仍由外经贸部驻广州、深圳特办发证。

  十、进料加工复出口“铜及铅基合金”,发证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铜及铜基合金”发证问题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制函字第134号)文件规定办理。

  十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除实行全国统一招标、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和军民通用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外,在外经贸部切块下达的指标内,可免领许可证。海关凭企业出口合同和各边境省、自治区(包括新疆建设兵团,下同)外经贸管理部门批转的文件验收。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企业出口全国统一招标的商品和军用通用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仍按本通知规定,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统一联合经营商品,外经贸部授权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管理部门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

  十二、经调整后,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114种,按实际操作分解为142种(702个商品编号),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其中,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商品为21种;特办发证商品为59种;各省级发证机关发证商品为62种。
 
  十三、对调整发证机关商品的发证情况,各有关发证机关务必于1997年1月25日前完成发证交接工作。

  十四、各发证机关应严格执行外经贸部新的上报发证数据的规定,每日将所有发证数据传输给外经贸部计算中心。

  本通知自1997年2月1日起执行,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660号)同时废止。

  附件: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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