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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妥善安排派到集体企业接近离、退休干部的通知
  最近,有些地区来信来访反映,在商业改革中,有些城市把归口管理的集体企业下放到区,同时把派往集体商业担任领导工作的国营企业干部也随企业下放。由于对这部分人员的工资,离、退休费市区之间没有落实,有的城市几个月不发,使他们的生活陷入困境。这样做,不符合中央、国务院有关的政策规定,必须立即改进。现特作如下规定,请研究执行。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按照我部(84)商管字第1号文件“关于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派到集体企业工作的干部应逐步撤回,今后不要再给集体企业派干部”的规定,过去派去的干部,凡接近离、退休年龄的,应尽速调回原企业,妥善安排。 
  (二)年龄不够离、退休规定的条件,但体弱多病不能坚持工作的,也应该调回;根据地方规定,也可以提前办理离、退休手续。 
  (三)原国营基层企业实在不能安排工作的,可由上级公司在公司内部妥当安排;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其离、退休费用也应在公司范围内统筹解决。 
  (四)以上规定不适用于六十年代初精简职工时被安置到集体企业(合作商店)的原国营商业职工。这一部分职工的退休费仍按国务院国发〔1979〕195号文件《批转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合作商店实行退休办法的报告》执行,由集体企业在“其它科目”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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