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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

     1、将第九条修改为:车辆和行人通过有信号设施和值勤人员看守的铁路道口,遇到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报警、信号显示红灯或值勤人员示意列车即将通过时,禁止抢行。车辆必须在停止线外依次排列等候;没有停止线的,在距最外股钢轨5米外依次排列等候。 
  2、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禁止在铁路道口2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 
  3、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禁止在铁路弯道内侧及道口20米范围内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 
  4、删去第二十条第(一)、(七)、(九)、(十五)项。 
  5、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铁路企业制止,责令限期拆除; 
  (四)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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