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催收商业、粮食主管系统财政周转金借款及占用费的通知
商业各局(集团总公司):
为了加强和规范财政用于商业、粮食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的管理,提高财政周转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对商业、粮食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借用财政商业、粮食周转金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所有借用财政商业、粮食周转金截止目前应还未还的企业应据合同的规定(借款借据),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借据确定的占用费率,据实于1995年8月底以前归还本金及占用费。
2.对到期未还周转金,归还确有困难的,要说明原因并制定出分期还款计划,延期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还款计划于7月底以前报财政局商管处批准。但所欠到期未还款占用费应于1995年8月底以前一次交财政局商管处。
3.凡对所属基层企业周转金借款负有担保责任的主管部门,应协助进行周转金的清缴工作,对由于机构调整还款责任单位发生变化的,应由担保部门协同划清还款责任承担者。对因机构调整原借款单位已不存在的,还款责任由负有担保责任的主管部门承担。
4.对截止1995年8月底以前没有归还周转金本息和未按期报送还款计划的单位,占用费标准将从借款之日起一律提高到现行标准。
附件:各单位逾期末还借款及占用费。(略)
199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