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保护办学者和就学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国家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以下简称办学单位),举办面向社会(本单位以外)招生、不包分配、经费自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辅导班、进修班等(以下简称培训班)。
二、社会力量办学要以服务为宗旨,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统一计费办法或收费标准。
三、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种培训班收费按所在地省级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学费收入主要用于办公经费、房租、水、电支出,教师兼课酬金、管理人员工资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教委、财政部1987年12月28日(87)教审字008号《关于发布〈
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结余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五、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六、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军队、党校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类培训班的收费管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