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授金字第0935080062号令 修正发布 第14条条文
第14条 本贷款之贷款额度如下:
一、每户贷款之最高额度为新台币一千万元,按该耕地当期公告现值计算之,并以不超过实际买卖价额或继承之现金补偿金额为限。
二、借款人购置或交换耕地后,其家庭农场耕地总面积超过五公顷部分不予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