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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协助农民购买耕地贷款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授金字第0935080062号令  修正发布  第14条条文

第14条 本贷款之贷款额度如下:

一、每户贷款之最高额度为新台币一千万元,按该耕地当期公告现值计算之,并以不超过实际买卖价额或继承之现金补偿金额为限。

二、借款人购置或交换耕地后,其家庭农场耕地总面积超过五公顷部分不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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