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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当前政府采购工作还存在规模小、范围窄、管理体制不完善、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客观要求,也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时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推动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 
  近年来,我省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但占政府购买性支出总量的比重仍然偏低,离财政支出改革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从2003年起,由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各预算单位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购买性支出,必须依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不得随意自行采购。对拒绝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预算单位,财政部门要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停止拨付政府采购资金,同时收回预算指标。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三、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 
  从2003年起,已经实行部门预算的地区和单位,要在部门预算内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没有实行部门预算的地区和单位,应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以集中采购目录为依据,逐步扩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范围。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类汇总编制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并批复各预算单位,保证政府采购按预算、有计划地实施。对年度中追加的预算,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购买性支出项目,必须按程序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批复给预算单位执行。 
  对2002年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省直各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鲁财预[2002]28号文件的规定,报送2002年政府采购项目细化登记表。截至12月10日,仍不报送细化登记表的省直单位,省财政厅将停止采购和拨付资金,并相应调减其支出预算。 
  四、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要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对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性资金,尽快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供应商。同时,要加强对分散采购资金支付行为的监管,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逐步规范分散采购资金的支付管理办法。 
  对纳入2002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的预算内、外资金,省财政厅不再将资金拨付到省直各部门,由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直接拨付到供应商。 
  五、依法规范政府采购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做好实施《政府采购法》的各项准备工作,修订完善现行有关制度和办法,加强管理,规范操作,依法组织好政府采购工作。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告管理办法,确保政府采购信息编报渠道通畅。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抓好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以适应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的需要,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各级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是否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采购行为是否规范、有无违反规定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尚未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要督促其抓紧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对政府采购中的不规范做法,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予以纠正。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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