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联络员制度
市直各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协调沟通,进一步做好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工作,促进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将《鞍山市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联络员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市直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分管领导登记表》和《市直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联络员登记表》请认真填写、加盖公章后于4月10日前报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鞍山市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联络员制度
为落实民间组织双重管理制度,加强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协调沟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联络员由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选定,一般应由本单位负责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或专(兼)职工作人员担任。
二、联络员的主要任务是密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之间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承办监管事务,为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服务;按照民间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代表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做好民间组织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承办民间组织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工作。
2.指导民间组织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党的建设、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等。
3.组织配合民间组织年度检查。具体安排和督促民间组织按照规定接受年检,承担年检初审工作,做好年检总结和后续工作。
4.监督和指导民间组织依法按章开展活动,审查并参加民间组织的重大活动,尤其是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对外交往及大型研讨会等活动。
三、参与所在业务主管单位制定本业务主管范围内的民间组织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督察,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批评和纠正出现的问题。
四、促进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沟通和协调。联络员可采取文件、材料、简报、网络等形式,及时传递民间组织工作信息,主动通报民间组织活动的先进经验、事迹及违规违章问题;联络员每年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两份以上有价值的民间组织信息材料。提出批评和改进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协助和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监督执法、资产财务审计、清算等工作,落实被注销撤销后证书、印章收缴,及剩余财产、债权债务处置等工作。
六、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应承担的其它具体事项。
附件:鞍山市市直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分管领导登记表(略)
附件:鞍山市市直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联络员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