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金融合作和信用贷款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金融合作和信用贷款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南平市金融合作和信用贷款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与有关开发性金融机构签订的金融战略合作纪要和协议的精神,为了做大做强做实金融战略合作,加强政府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合理借入、有效使用和按时偿还,有效控制政府债务风险,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运行和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试行)。
第二条 成立南平市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项目贷款资金使用、监管、偿还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金融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作办),挂靠市发改委,其主要职责是:
(一)为领导小组筛选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对贷款项目建设目标及进度、贷款年度用款计划、年度财政偿债基金及还款资金安排等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二)督促项目资本金落实到位及贷款本息的偿还。
(三)协调借款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四)协调借款人、用款人、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金融合作机构等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五)全面负责协调与金融机构日常合作的相关事宜。负责建立《使用金融合作机构贷款资金台帐》,做好向金融机构报送项目建设相关统计报表等工作。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三条 相关部门的工作分工和职责
(一)市发改委负责从项目开发至金融机构承诺项目贷款止的合作事宜。具体负责配合金融合作机构实施项目开发、受理以及开展项目贷款评审工作;组织筛选拟向金融机构推荐的贷款项目;落实经市政府同意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项目的“四项”审批等相关贷款前准备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金融机构承诺项目贷款后的质押登记、承诺财政补贴等贷款管理事务;监管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偿债资金到位情况,确保到期贷款本息的偿还;协助金融机构对市政府和借款人的年度信用复评工作。
(三)市政府指定的借款人(即融资平台),负责与金融合作机构签订相关借款合同或协议,与用款人签订《资金使用协议书》;通过原借用渠道负责项目贷款的统借统还,保证偿债资金进入设在借款人的偿债专户,按时归还金融合作机构到期的项目贷款本息;跟踪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在日常贷款管理中,按市财政局的要求,办理相关资金的划转和结算手续;办理市合作办交办的有关事宜。
(四)用款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向发改委提交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贷款计划,提出项目资本金的拼盘方案,待金融机构批准贷款后,负责项目的建设与管理;严格按照合同、协议及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接受金融合作机构对项目建设的信贷管理及检查;在市财政局和借款人监管下使用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并定期向市合作办上报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偿还本息及工程进度等情况统计和报告,确保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办理合作办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贷款项目申报和办理程序如下:
(一)市合作办根据市政府制定的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金融机构的贷款投向,向借款人、用款人及时发布贷款项目报送信息。
(二)借款人、用款人贷款项目上报后,由市合作办先行筛选审查并经专家论证后报领导小组研究,最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经市政府审批确定的贷款项目,由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内贷款。
项目申报流程具体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 贷款项目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工程监理制及项目竣工验收制。
第六条 贷款项目资金使用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借款人和用款人要按照项目贷款评审会议的要求,填报项目建设―移交协议,认真测算资本金投入和回购资金计划表,经市政府分管该项目的领导审批后,连同用款人的还本付息计划和还款承诺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项目贷款资金的分期使用计划由用款人填报,本期资金使用的用途由用款人提交市合作办和财政部门初审,再报市政府分管该项目的领导审批。借款人据此与用款人签订《项目用款协议》及《项目贷款资金支付内部审批单》(详见附件二)。
(三)设立信用合作贷款存款专户。借款人应在金融合作机构指定的银行设立信用合作贷款存款专户。借款人在取得贷款后,将已生效的借款合同及资金到户证明报市合作办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用款人的项目自筹配套资金应按规定及时到位。用款人按照《项目用款协议》约定和工程建设进度、工程施工合同及经工程监理签证认定的工程进度情况支付工程款。
(五)用款人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加强项目资金的支出控制,不得超付工程款,并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
(六)金融合作机构信用合作贷款实行贷款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借款人和用款人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信用合作贷款项目之外的支出。
(七)借款资金利率应按金融合作机构规定进行计算,计息时间从金融合作机构向借款人计算利息之日起,遇到利率调整根据金融合作机构通知相应调整。
第七条 偿债资金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收益、项目开发收益、市政府安排的财政补贴资金及其它可用于还款的资金,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为确保贷款本息到期足额偿还,在用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前,由借款人与用款人签订具体的还款协议,明确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
(二)借款人必须按还款合同约定在金融合作机构设立的专用帐户上组织好还本付息资金,及时归集到该项专户。
(三)市合作办和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将作为偿债资金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收入、项目开发收益、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等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并根据还款计划拨入设在借款人的偿债资金专户。偿债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由借款人提出,市合作办和市财政局复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经市政府批准用于偿还金融合作机构贷款的年度资金计划,由借款人在贷款本息到期前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于贷款本息到期前拨付到设在借款人的偿债专户,偿债资金专户应专项用于偿还金融合作机构到期贷款本息。
(五)用款人无法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时,借款人有权启动担保人承诺或担保人的担保程序,实现还债;借款人有权依法依约处置抵押或质押的资产权益;市财政局有权依法依约通过财政结算扣款归还借款人。
第八条 贷款项目的税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借款人为用款人代理贷款业务中,所发生的印花税等税费全部由相应的用款人承担。
(二)在项目贷款主体出现借用不一致的情况下,借款人可依约按贷款额的万分之五向用款人收取质押担保管理费,单笔合同保底收取费用2万元,上限封顶为5万元;一年之内同一用款人发生多次1亿元以上借款并签订合同的,上限封顶额分别依约按5万元、4万元、3万元递减。借款人和用款人相同时,不得计提该项费用。
第九条 借款人和用款人应按照金融机构和有关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每月5日前向市合作办、市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项目投资建设资金收支月报(附件三)和工程进度统计月报(附件四)及其它相关资料情况。市合作办要及时向金融合作机构报送《南平市金融合作机构政府合作额度项下项目贷款情况明细表》(附件五)等报表。市合作办、项目主管部门、借款人及财政部门要及时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资金运行情况,对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协商解决的办法和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条 市合作办、财政部门及借款人有权对金融合作机构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各项目建设单位使用政府贷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管,重点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南平市与金融机构已建立金融合作关系的政策性、开发性政府信用贷款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南平市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