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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2008-2010年杭州市水煤浆技术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发改委、环保局、质监局、财政局拟订的《2008-2010年杭州市水煤浆技术推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2008-2010年杭州市水煤浆技术推广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市水煤浆洁净燃烧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457号)、《节约和替代燃料油“十五”规划》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和国家“采用水煤浆替代燃料油、大力推广水煤浆技术”以及省政府、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书》、《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通过对水煤浆产品的技术研发、质量控制、产业规划,加快水煤浆洁净燃烧技术在我市的推广应用,降低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量,减轻企业生产成本和环保治理成本,确保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工业兴市”、“环境立市”,打造 “生活品质之城”作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08年-2010年,分批对我市4吨/时(含)以上、20吨/时(含)以下的工业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进行水煤浆洁净燃烧技术的节能环保改造。支持建设3-5家水煤浆生产企业和配送中心,全市水煤浆年使用能力达到300万吨以上,争取节煤30万吨以上、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约1.4万吨。
  三、水煤浆的技术指标和推广意义
  (一)水煤浆技术指标:国家《水煤浆技术条件》(GB/T 18855-2002)中规定的Ⅰ级水煤浆标准:水煤浆硫份小于等于0.3%,浓度64%±1,灰份小于等于7%,发热量大于等于4250大卡/Kg,挥发份大于33%。
  (二)水煤浆的推广意义:水煤浆是一种新型的煤基流体燃料,使用水煤浆具有高效燃烧、低污染、运行成本低和节能环保等特点,其燃烧技术在节能降耗、减少污染排放、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环境效益方面具有显著效果。水煤浆锅炉燃烧温度相对较低,在燃烧过程中能有效抑制氮氧化合物(NOX)的生成,其热效率可达82%左右,比一般锅炉节煤约10%。水煤浆锅炉运行成本比燃煤锅炉低,比燃重油成本节省一半左右,既能有效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又能缓解我市油、气等能源供应紧张局面。同时,Ⅰ级水煤浆的硫份小于等于0.3%,比原煤硫份的总量少一半以上,也比重油的硫份低,辅以布袋除尘和脱硫装置后,烟尘排放浓度小于等于5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于等于300mg/m3,二氧化硫和烟尘的减排效果非常明显。
  因此,现阶段应用水煤浆技术替代燃油、燃气技术,既是企业节能、提高经济效益和加强环保治理的需要,也是我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合理选择,对确保我市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四、工作措施
  (一)抓紧水煤浆生产基地和配送中心的建设。
  到2010年之前,在杭州地区范围内或邻近地区建设3-5家年产量50万吨以上的高品质水煤浆生产企业和配送中心,形成年产300万吨高品质水煤浆的能力,确保我市水煤浆的正常供应。
  (二)确保水煤浆产品质量。
  1.水煤浆生产企业和配送中心应当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生产技术,具备年产50万吨以上的水煤浆生产能力,并确保水煤浆指标符合要求。我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水煤浆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水煤浆技术条件》(GB/T 18855-2002)中规定的Ⅰ级水煤浆标准。
  2.应用水煤浆技术的企业,在我市生产、安装和使用的水煤浆锅炉(导热油炉),能效指标必须达到82%,并配套建设布袋除尘设施和高效的脱硫设施,落实灰渣的密闭式收集和处理措施,确保二氧化硫和烟尘等污染物排放符合所在区域排污总量的削减要求和环评审批要求。根据我市污染减排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对水煤浆锅炉烟气中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浓度要求达到:烟尘不大于50mg/Nm3;二氧化硫不大于300 mg/Nm3。
  政府职能部门要对水煤浆的生产、销售和锅炉节能环保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所使用的水煤浆技术符合标准。
  (三)推广应用水煤浆工作要求。
  1.严格“禁燃区”和集中供热范围内新建锅炉的审批。“禁燃区”和热电厂供热区内的新上锅炉集中供热,若天然气或集中供热管网尚未建成,对符合要求的4吨/时(含)以上、20吨/时(含)以下燃煤、燃油锅炉,可采用水煤浆或其他清洁能源。其建设、安装、验收和投入使用需经节能、环保部门统一审批。
  2.对目前在用4吨/时(含)以上、20吨/时(含)以下燃煤、燃油锅炉,根据杭州市工业锅炉节能工程实施方案和全市二氧化硫减排计划,应分批进行水煤浆洁净燃烧技术或其他清洁能源的改造。
  分批改造按先大容量后小容量的原则进行:
  (1)2009年6月底前,杭州市城区范围内、萧山区和余杭区及五县(市)城镇建成区和工业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及高速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生产型企业,其10吨/时(含)以上、20吨/时(含)以下的锅炉实施水煤浆或其他清洁能源技术改造50%以上;2009年12月底前,10吨/时(含)以上、20吨/时(含)以下的锅炉全部实施水煤浆或其他清洁能源技术改造。
  (2)2010年6月底前,杭州市城区范围内、萧山区和余杭区及五县(市)城镇建成区和工业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及高速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生产型企业,其4吨/时(含)以上、10吨/时以下的锅炉实施水煤浆或其他清洁能源技术改造50%以上;2010年6月底前,4吨/时(含)以上、10吨/时的锅炉全部实施水煤浆或其他清洁能源技术改造。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杭州市推广应用水煤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沈坚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委主任、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由市里按照要求分解下达改造计划,各区、县(市)负责落实相关企业,扎实推进水煤浆洁净燃烧技术的推广工作。
  (二)明确职能分工。
  市经委:负责制定我市水煤浆产业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组织协调我市水煤浆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水煤浆生产企业建设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参与制定我市水煤浆产业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
  市环保局:负责督促全市生产型企业锅炉的水煤浆技术改造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全市生产、销售的水煤浆的质量监督,提供水煤浆锅炉改造的技术支持和安全监督;
  市财政局:对水煤浆的生产企业和实施改造的使用单位给予优惠或资助。
  各区、县(市)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协调水煤浆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三)政策鼓励。
  1.将水煤浆生产项目列为我市技术创新项目给予扶持。对新上、扩建水煤浆生产项目或配送中心的规模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优先考虑给予前期经费、技改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支持和补助。
  2.对于投资额度20万元以上实施水煤浆技术改造的单位,根据《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按项目投资额的12%给予资助。
  3.对实行锅炉改造后的单位按减排的二氧化硫量,根据《杭州市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助。
  (四)加强目标管理。
  1.要严格执行国家水煤浆生产和水煤浆技术要求,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和产品,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2.对未按计划完成锅炉改造的企业,经贸部门要加强对该企业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的督查和考核,财政部门要取消对其相关项目的政策支持。
  3.将锅炉改造项目列入各地年度节能、环保工作的综合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60%以上锅炉改造的地区,市经委、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该地区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的督查和考核,并视情对该地区其他相关项目实施环保限批,对该地高能耗项目停止能评和环评审核。
  (五)水煤浆能耗和含硫量的计量。
  1.生产水煤浆的企业,按其加工过程中总用煤量扣除转换成水煤浆能量的相应煤炭量后,以其实际损耗的煤炭量折合为原煤计量并计算损耗,其合理损耗的耗能部分应当控制在原煤总量的0.5%以内。
  2.应用水煤浆的企业,其能源计量应按水煤浆品种单独计量,并按水煤浆实际热值折合标煤后计算水煤浆综合能耗。
  3.水煤浆的含硫量应单独计量和统计,并按实际含硫量和脱硫率计算二氧化硫排放量,水煤浆的硫含量应当控制在0.3%以内,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于300mg/m3。
  六、工作进度
  市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应加强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做好本系统、本区域水煤浆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具体工作进度详见《杭州市工业锅炉中推广水煤浆技术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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