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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潮州市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潮府办〔2006〕34号
关于修改《潮州市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暂行办法》(潮府办30号)作如下修改,请按修改后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人造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应执行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提供客源市场分析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人造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应执行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邀请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论证。”
第八条“未经宗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景区景点内建设宗教寺庙和其它宗教人文景观。”修改为“未经宗教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景区景点内建设宗教寺庙和其它宗教人文景观。”
第十五条“景区景点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配套娱乐餐饮服务,服务人员应有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修改为“景区景点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配套娱乐餐饮服务,经营服务人员应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
第十八条“景区景点应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经营登山、狩猎、探险等旅游项目的,应制订好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修改为“景区景点应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应制订好安全、防火、公共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附件:修改后的《潮州市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潮州市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健康、安全、文明、优质的旅游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景点,是指以旅游资源为基础,为旅游者提供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及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包括风景名胜区、历史遗迹、宗教寺庙、游乐园、旅游主题公园、革命纪念圣地、园林、森林公园、水库和湖泊划定的游览区、游乐园、旅游主题公园、温泉疗养地、海滨浴场和沙滩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经营、参加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旅游景区景点实施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公安、工商、国土、建设、规划、计划、文化、宗教、环保、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必须按照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遵守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下进行。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人造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应执行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邀请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论证。
第八条禁止兴建封建迷信的景区景点。未经宗教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景区景点内建设宗教寺庙和其它宗教人文景观。
第九条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峻工后,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主持或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抚育管理好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不得随意砍伐。
应做好区内的植树绿化、花草美化、护林防火工作。古树名木应有中英文铭牌介绍。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污染环境、损害景观的设施和建筑物,
严禁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倾倒垃圾、乱丢杂物、排放污水、烟尘、狩猎,放牧或墓葬。
第十二条旅游景区景点应规划好区内的旅游线路,树立路牌标志。
要编写自己的导游词,输送人才培训自己的导游员,为散客提供规范的导游服务,服务员要带证上岗。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景点应加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必须配备足够的洗手间和垃圾箱。
及时清除区内的杂草、杂物、果皮、烟头、纸屑等,加强花卉种植与草坪修剪,做好景区的绿化、美化、艺术化。
第十四条景区景点应加强宣传促销工作,加大对宣传的投入,通过刊物、音像制品、互联网等进行宣传,提高知名度。
第十五条景区景点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配套娱乐餐饮服务,经营服务人员应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旅游景区景点内服务性经营单位的数量,经批准的小卖部、小食店,应按批准的经营项目和规模,在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得乱摆乱设小摊挡,不得妨碍游客观光。
商品要有地方特色,明码标价,不卖假货、过期货,不强买强卖,做到文明经商。
第十七条旅游景区景点要充分利用资源特点,开发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经营黄赌毒、恐怖刺激、神鬼迷信、低级趣味的娱乐项目。
第十八条景区景点应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应制订好安全、防火、公共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第十九条景区景点要切实加强防火安全工作,对部分危险地段要有栏杆围护,并配足安全须知告示牌,对各种旅游设备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配足消防、救护设备、人员及紧急通道指示牌。
应加强对员工的救护常识、灭火设备使用常识及紧急疏散知识培训。
第二十条大中型的旅游景区,应设立卫生室,配备医务人员,能处理好一般事故或简易救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景区景点应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及时清除尾随游客的乞丐、残疾人和精神病人,防止向旅游者敲诈、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景点应根据规划,积极开发建设,不断改善交通、安全、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按照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客量,有计划地组织、接待游览活动。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要对本辖区的环境卫生、安全、防火、文明经商、优质服务负总责,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评比,并将将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布上墙,接受旅客的监督,促进各制度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应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潮州市旅游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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