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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整体搬迁至合肥的批复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请批复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整体搬迁至合肥的请示》(皖卫地〔2008〕7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整体搬迁至合肥,请按国家、省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职工及其家属户口、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子女转学等相关手续。
  二、同意适时将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与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资源整合,涉及的机构编制问题,请按机构编制有关程序报批。
  三、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迁址建设规模和建设资金问题,请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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