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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释私房拆迁有关规定的函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要求解释私房拆迁政策的函([1999]沪一中民[行]终字第3353号)收悉。考虑到目前市郊结合部的实际情况,有部分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基地内有两处以上房屋,且房屋面积较大,针对此类情况,函复如下:
   一、凡被拆迁人在拆迁基地内有两处以上房屋的,即一处有常住户口,另一处无常住户口的,应当将两处房屋合并计算安置补偿。
   二、凡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因符合农村个人住房建设条件建造房屋,户口在同一生产队或村且属同一拆迁基地的,安置补偿不适用《关于解释私房拆迁有关规定的复函》([92]拆字发第620号)。安置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二OOO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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