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省到州已开通公文无纸化传输平台并正式运行,实现了公文网上传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要求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全省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平台的通知》(川办函〔2007〕58号)、《关于全省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平台运行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川办函〔2007〕118号)文件精神,现将全州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建设完善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
按照“统一规划、共同建设、分头实施、经费分摊”的原则,目前,州政府办公室依托州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完成了全州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二级交换中心的建设。为实现州政府、县市政府、州级部门之间纵横向不涉密公文的安全传输,请各地、各部门按要求抓紧做好公文网上传输相关工作,尚未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的单位要尽快完成接入。
二、实行电子传输的公文类型
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发至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的所有正式公文;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报送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的所有正式公文;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之间互传的所有正式公文。
各类有密级(秘密、机密、绝密)公文仍按现行方式以纸质文件或通过核心密码专网进行收发,不得通过平台进行电子传输。
三、电子公文的收发管理工作
(一)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的收发、电子印章、口令的保管使用和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保证电子公文的及时收发。
(二)电子公文的发送和接收必须由各单位指定工作人员在指定的微机、打印机上进行处理。
(三)各单位指定工作人员在接收电子公文后,必须按要求对文件进行签收,确认文件接收。
(四)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对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对并根据公文的缓急程度进行催办和督办,发现问题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对发送错误或不规范的公文,发文单位应及时收回文件,修改后重发或终止发送。
(五)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对公文的规范格式、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对不能正常接收或发送错误的公文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
(六)各接收单位根据州政府办公室的授权,可在打印机上打印出规定份数文件正本(红头、红章),超过规定份数的,只能实行脱密打印(无红头、红章)或复印。
(七)在工作时间报送州政府的公文(无密级文件)必须通过全州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二级平台进行。非工作时间紧急文件的报送仍通过传真(无密级文件)或核心密码专网(有密级文件)进行,不通过全州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平台进行。
(八)目前全州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二级平台已建立。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要尽快按规定接入该平台,尚未接入平台的,必须于2008年8月31日前接入。2008年9月1日后将全部实行电子文件传输,取消全州政府系统无密级纸质文件的收发。
四、电子公文的办理工作
(一)电子公文在机关内具有与纸质公文同等的效力。电子公文的办理与纸质公文相同,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文件、办文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在接收电子公文后,可将文件通过电子介质(磁盘、磁带、光盘)下载后转入本单位网上办文程序或打印纸质文件后办理。不得在进行电子文件收发的微机上直接办理。必须使用专门的电子介质进行电子下载工作,不得混用。
(三)州政府办公室对发出的电子公文仅少量印制纸质文件,送州政府领导、办公室领导和办公室内相关科室及供存档。
(四)在报送的公文中有不便由电子文件传输的文件附件,如手稿、书籍、工程图等,需在文件正文后标记“特殊附件:”并按序号列明附件的名称,该附件按纸质文件报送。对这类电子公文需特殊附件收到后再办理。
五、电子文件的保管和存档工作
(一)各单位应对发送和接收的电子公文打印出纸质文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归档。
(二)由电子公文打印出的纸质文件按照一般纸质文件的使用、保管和销毁办法执行。
(三)含有电子公文(包括曾经存储过电子公文)的电子介质的使用、保管和销毁按照州委保密委办公室(州委保密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电子印章的管理工作。
(一)电子印章按照普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二)电子印章的销毁按照电子介质的销毁办法执行。
二00八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