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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六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全省第五届村民委员会将于今年年底任期届满。依照法律规定,于2005年1月1日一6月30日进行全省第六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认真做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把政治可靠、作风民主、公道正派、能依法办事、热心为村民服务、有文化、有本领、有较强治村能力、带头实干、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受到群众拥护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进一步完善村党支部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换届选举的步骤与办法
  1.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乡镇要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由县市区、乡镇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省、市州不另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由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2.进行村级财务任期清理。财务清理的内容包括收入、支出、财产、债权债务等,清理完毕后按要求进行公开。此项工作在换届选举开展之前完成。
  3.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和推选村民代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本村民小组村民推选,每5户至15户中推选1人,或每个村民小组推选2一5人,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决定。村民代表中应有妇女代表,多民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代表。
  4.进行选民登记。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由户籍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经常居住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但不得重复登记);户口迁出本村但仍在本村居住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原本村村民;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但户口尚未迁入,本人同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因其他原因不在户籍所在地登记的。其中,“因其他原因不在户籍所在地登记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本村有居住条件,包括分配的住房或经合法手续自己建房和买房的;在本村有稳定的职业和基本经济收入;履行相应的村民义务(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要求,村民应履行的义务,包括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保护环境、计划生育等);居住两年以上。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5.提名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分别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本村过半数的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过半数的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以得票多少确定。但正在服刑和进行劳动教养的,选举前3年内受过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包括免于起诉)的,因经济或其他问题正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选举前3年内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拒不履行村民义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的重点治安对象,不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6.正式投票选举。选举投票时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票站,各投票站均应设立秘密写票处,组织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

  三、换届选举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切实加强领导。我省第六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下发后进行的首次选举,事关农村基层发展和稳定。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换届选举工作作为今冬明春农村工作的重点来抓。县市区委书记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对在换届选举中出现恶性事件的,要追究县乡主要领导的责任。各级民政部门和党委组织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具体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级财政要安排换届选举所需的工作经费及培训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互相支持,确保选举任务圆满完成。
  2.严格依法办事,坚决纠正和查处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对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中,有违法行为的机构或个人,当地党委、政府要及时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查处。对情节较轻的,由乡镇政府或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假借选举活动,打着宗教旗号从事非法活动和刑事犯罪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要建立健全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因选举引发的重大事件。
  3.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信访、民政、司法行政部门一定要尊重农民群众的申诉权、信访权,高度重视并正确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切实有效地解决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要坚持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和思想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对群众反映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对群众反映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向群众说明情况,澄清事实,消除误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解释,说明原因,争取群众的谅解。对群众来信来访,不得推诿和敷衍了事,更不能采取强制措施,人为激化矛盾。要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登记和复信回访制度,把来信来访内容摘要登记,并把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要建立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不及时或敷衍塞责、压制打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那些村情复杂、管理薄弱的“难点村”、“重点村”,制定有针对性的选举工作方案,派出得力干部包村入户,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4.要充分发挥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村党支部在换届选举前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换届选举中要把握正确的方向,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村民正确行使权利,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行为;换届选举后主动支持、保障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要保证妇女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合法权益,确保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妇女。提倡把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规定程序推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选举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与村党组织换届选举要有机结合,原则上先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再进行村党组织换届选举。村党组织换届选举要充分发扬党内外民主,坚持和完善“两推一选”(先由党员群众分别推荐,再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制度,进一步提高民主公开程度和党员群众的认可程度。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为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提倡拟推荐的村党组织书记人选,先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获得群众承认以后,再推荐为党组织书记人选;如果选不上村民委员会主任,就不再推荐为党组织书记人选。提倡村民委员会中的党员成员通过党内选举,兼任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要注重在优秀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中吸收发展党员,特别是对非中共党员的村民委员会主任要加强培养,具备党员条件的,及时发展入党,条件成熟时充实进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或担任村党组织书记,不断为农村基层党组织注入新生力量。
  各地要认真巩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成果。对换届选举中产生的好经验和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和研究,并向省民政厅和省委组织部报告。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换届选举的,应报省民政厅批准延期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结束后,要以市州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对先进单位要进行表彰。

 
中共湖南省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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