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面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在更高水平、更深层次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断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按照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和市委“六大联动”、“六大提升”的要求,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切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基本健全,农业地方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进一步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责任得到落实。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增加到650个,面积160万亩;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总数达到580个,无公害农产品年产量达90万吨;蔬菜、水产品质量总体合格率达到96%以上,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健康。
  二、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性工作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通过各种媒介,采用各种方式,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政策、法规、标准、技术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扩大宣传培训面,提高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针对各责任主体的特殊性,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培训,强化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在所有对农民的培训中,既要培训生产技术,更要培训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农民依法守法的法制意识。坚持正面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氛围。
  (二)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和提高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性措施。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高土地规模经营水平的意见》(甬党(2008)5号),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和流转形式,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步伐,积极推进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的发展,通过项目扶持,提高合作社服务能力和经营水平,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到2010年底,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率达到50%以上,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率达到60%以上,其中通过承包或流转形成的100亩以上规模经营率达到20%以上。
  (三)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依靠政策手段、市场机制和科技支撑,引导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推广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发展多元化循环农业模式。要紧密结合农业产业基地和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推广清洁生产,加大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促进有机绿色农业发展。
  三、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一)加大农业地方标准和模式图研制推广力度。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研究制定农业地方标准,重点制定地方名特优农产品标准和具体产品的生产技术规程类标准。要更加注重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模式图的制定推广,各级农业、林业和海洋渔业部门要组织专家编制主导农产品生产标准化技术模式图并大力推广,以模式图为主要载体来推广农业标准化,提高农业标准化的应用率和覆盖率。
  (二)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坚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农业科技示范区、农业产业基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建设有机结合,建设一批国家、省和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在推行农业标准化中的主力军作用,建立完善“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农技部门指导、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农户积极参与”的农业标准化推广工作机制和“公司(合作组织)+基地+标准”的农业标准化推广体系,推行“确定一个主体、执行一套标准、培育一个品牌、制作一张生产模式图、建立一份生产档案”的农业标准化实施模式。
  (三)推广无公害生产技术和实行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无公害、绿色农产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在农产品生产环节大力推广应用非化学防治技术和精准施药技术,建设精准施药示范基地,推广精准施药先进设备,指导农民科学施肥、合理用药。继续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与产品认定认证工作。依法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三品”基地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做到应建全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追溯管理。
  四、强化执法监管,注重解决突出问题
  (一)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水平。各级农业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强执法力量,完善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执法权限。在继续做好农业投入品执法监管的基础上,要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产品包装与标识、农产品产地安全和农产品生产记录等执法监管工作,要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继续高度重视和解决畜禽产品使用违禁药物、水产品药物残留和蔬菜农药残留等问题,从严打击违法生产和经营行为。
  (二)大力推广农资连锁经营和农资信用体系建设。供销系统要大力推广“统一配送,农资连锁经营”成功做法,从源头上保证农资产品质量。在象山、余姚、慈溪等地成功推广的基础上,2008年要在全市推广农资连锁经营模式,在农村建设放心农资店。继续深入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着力强化农资产品的源头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加强部门间配合、协调,坚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性工作,农业部门要与工商、贸易、质监、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五、实施市场准入,加强对外来农产品的监管
  针对我市农产品供应对外依存度大的特点,加强对外来农副产品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要把市场准入作为外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关键环节和长效机制来抓。市场准入的主要内容是要建立起农产品购销索证索票制度、进销台账制度和产品抽检制度,市场准入重点对象为农批市场、超市和农产品配送企业等农产品经营单位。通过实施市场准入,使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和农产品配送企业等经营单位在农产品进销环节提供和索取相关供货和销售凭证及有关证明,使农产品批发市场常驻经营户建立进销台帐制度,使农批市场、超市和农产品配送企业等农产品经营单位依法建立起农产品质量检测准入制度,充分发挥农批市场等农产品经销主渠道在监管外来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由市工商局牵头,根据国家、省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实施市政府《重点食品源头控制和市场准入工程》,制定我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并组织实施。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负责做好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制度和不合格农产品报告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坚持资源共享,加大农产品监测监管力度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并整合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力量和资源,开展农产品监测工作。充分发挥国家级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作用,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设备、人员和技术优势,在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主动承担定量检测分析职责。进一步强化检测人员培训,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不断健全市、县、企业(农批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出贡献。
  (二)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增加监测经费,扩大监测范围和数量,做到与部、省级例行监测工作相衔接。加大对已认定无公害农产品及基地的监测力度,加大对县级以上农批市场的抽检。努力探索大宗农产品产地检测准出制度。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通报制度,充分发挥监测结果的效用。从2008年开始,全面实施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由市农产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在做好例行监测工作的同时,要根据需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击检查,不断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七、努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各地要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检验检测、技术服务队伍建设,通过引进、培训等多种途径,充实技术力量和人员。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管理,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逐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作风优良、业务过硬的监管工作队伍。既要培养一批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等方面与国际接轨、具有较高专业水准的专家型人才,又要培养一批通晓行政执法等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的管理型人才,更要培养一批面向基层、面向实践、面向生产第一线的实用型人才。
  八、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保障措施
  (一)落实监管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级政府要落实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划定监管责任区,明确监管部门和责任人。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对部门和镇(乡、街道)政府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畴,量化指标,明确责任。
  (二)落实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依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建设补助、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专项整治。各地财政要落实专项资金,用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出口农产品基地建设补助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奖励,同时要加大农产品安全生产、农业标准制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农产品监测等工作投入力度,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扎实开展。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