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关于加强来自疫区人员管理的通告(第二号)
为全面加强对非典型肺炎传播的防治工作,有效控制疫情扩散,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来自疫区人员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来自疫区人员提供借房、租房或擅自容留疫区人员,对已经借房、租房或容留疫区人员的,要立即予以清退,并向所在社区、村委会报告。拒不清退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凡进入本市的疫区人员必须到政府指定的宾馆住宿,其他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及山庄、度假村等场所一律不得容留疫区人员住宿,对擅自容留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予以停业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的地下旅店。对违反本通告擅自营业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各级政府要妥善安排好入住指定宾馆的疫区人员,发现可疑病例要及时采取隔离措施留验观察,做好疫情监控工作。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