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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有关单位: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锡林郭勒盟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盟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保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盟境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至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至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至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
  至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管理体系
  2.1.1应急组织体系
  全盟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领导协调指挥机构、执行办事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组成。应急救援领导协调指挥机构为指挥部,执行办事机构为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包括:机场公司应急救援、公安消防、安监、医疗救护、通信保障、后勤保障、运输服务、社会力量等。
  2.1.2应急预案体系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有关部门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预案等组成。飞行事故发生时,各有关应急救援单位应各司其责,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 组织机构与职责
  设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盟长担任,副总指挥由行署分管副秘书长、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盟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指挥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执行和办事机构,设在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至盟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保护、秩序维护和治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
  至盟消防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火灾预防和扑救,参与事故现场搜救人员和搜寻物资工作。
  至盟卫生局:负责组织事故应急医疗救护工作,防止和控制事故现场疫病的传播。
  至盟外事办: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
  至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优先安排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装备的运输。
  至盟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的监测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程度、危害范围的判定,提出污染源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的建议。 
  至盟委宣传部:负责记者采访,并对现场记者进行管理、引导;负责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监控和引导,及时排除不良和有害信息;配合指挥部组织主要新闻媒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至盟财政局:保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储备资金和经费。
  至盟监察局:负责检查和督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失职、渎职行为予以查处。
  至盟民政局:负责对事故中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负责捐助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至保险公司:负责有关保险理赔和相关现场取证工作。
  至通信公司:负责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据需要,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至军分区和武警支队:当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军队、武警参与协助时,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
  3.1.1Ⅰ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应急响应:
  至民用航空器发生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至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3.1.2 Ⅱ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应急响应:
  至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至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1.3 Ⅲ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至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至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3.1.4 Ⅳ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至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至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3.2应急分级响应
  发生Ⅳ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锡林浩特机场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发生Ⅲ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发生Ⅱ级以上应急响应事件时,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3.3 应急响应内容
  3.3.1 应急响应程序
  至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至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至向行署和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提出救援请求。
  3.3.2 信息报告和通报
  至信息报告:发生Ⅲ级以上应急响应事故时,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立即报盟指挥部办公室,盟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立即报行署,并通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需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指挥部立即报告上一级指挥机构。
  至信息通报: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进行确认汇总,通报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如事故伤亡或失踪人员有外籍人员及台、港、澳人员,盟外事办要及时向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报告。
  3.3.3 现场指挥和协调
  指挥部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的统一指挥、协调,并做出重大决策。
  各应急救援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搜救和紧急处置行动。
  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地方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3.3.4 航空器搜救
  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全盟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
  3.3.5 现场紧急处置
  至现场处置主要依靠行署有关部门和机场应急处置力量进行。
  至参加现场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至现场应急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
  至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至当飞行事故发生在机场区域内时,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及机场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道面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残骸,尽早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避免机场长时间关闭。机场根据情况,及时调配与本场运行有关的航班,负责组织、疏导、安置因航空器飞行事故滞留机场的旅客,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3.3.6 医疗卫生救护
  至盟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现场需求,及时组织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派出有关专家、调用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部门派出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支援。
  至现场防疫工作依托盟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3.3.7 应急人员的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3.3.8 群众的安全防护
  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3.3.9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3.10 信息发布
  由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的统一发布。
  3.3.11 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
  至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至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至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至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至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至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至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至事故现场及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2)应急终止程序
  指挥部确认符合终止条件后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工作终止后,及时分析评估本部门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至行署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至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民航运输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按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4.2 事故调查
  由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3 应急救援调查报告及评估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向指挥部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5 应急保障
  5.1 装备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利用现有的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数据库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5.2 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设备,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方面的联络畅通、迅速、高效。
  5.3 宣传、培训和演练
  5.3.1 宣传
  锡林浩特机场公司加强对职工的防范事故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工作教育,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3.2 培训
  锡林浩特机场公司要组织应急处置预案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5.3.3 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每年协调组织一次针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综合演练,加强和完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方面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6 附则
  6.1 奖励与责任追究
  6.1.1奖励
  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6.1.2责任追究
  至对未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至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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