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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
   直辖以来,我市农村人居环境不断改善,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建设规模稳步增长,建设水平和质量有所提高。但是,在农房建设中仍存在防灾意识不强、选址随意、地质灾害隐患突出等问题,个别地方已经发生因选址不当或违规选址遭受地灾侵害而导致农房垮塌,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恶性事件。为做好农房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重大灾害事故发生,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做好农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我市是滑坡、危岩、高边坡等地质灾害频繁发生的重灾区,受去年及今春天旱和多雨季节来临的影响,全市今年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尤其严峻。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农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认真落实《重庆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渝府发[2007]74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委办[2007]7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99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118号)精神,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加强协调,把关系农房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地质灾害调查和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通过地质灾害调查和制定防治规划,划定地质灾害极易发区、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和非易发区。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镇规划,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将地质灾害极易发区、高易发区划定为禁建区,中易发区划定为慎建区。村镇规划编制和审批中,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规划内容,要把农民新村、移民迁建村等农村集中居民点的灾害风险评估纳入规划安全技术评审条件之一。对已完成的村庄规划而未进行防灾评估的,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规划选址进行防灾评估;对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选址,尽快进行合理调整,防患于未然。
   三、强化农房建设选址和用地许可管理,严格“一书一证”(“一书三证”)制度。农房选址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特别是洪涝、山体滑坡隐患、地震多发带、地质条件不稳定、有严重环境污染或不便于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地域。在村镇规划确定的禁建区内严禁选址建房。在慎建区内严格控制建设;确需选址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治理。应积极探索对地质灾害中易发区统一治理后再用地建设的机制。凡在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内拟建农房的,不得审批发放“一书一证”(“一书三证”)。
   四、加强农房建设设计和施工管理,控制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农民自建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房屋,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房屋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农民自建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房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市建委颁布的通用图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承担施工。区县建委或受其委托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房设计、施工条件的审查,对设计和施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书。要加强施工过程平场、基础开挖等重要环节的技术指导和检查,防止和避免因高切坡、深开挖不当引发的地质灾害。
   五、全面开展农房地质灾害的排查和整治,杜绝重大事故发生。各地国土房管、建设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部署下,开展全面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根据排查出的隐患情况,认真落实应急预案、防灾方案和群测群防等措施,明确专人负责监测。一旦发现险情、灾情,要设立警示标志,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搬迁避让或治理措施。需要搬迁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一起组织搬迁避让;确需治理的,组织有关权利人开展治理,保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农房建设地灾巡查报告制度和事故快报制度。
   六、大力开展农房建设和地灾防治科普知识宣传。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深入农村广泛宣传农房建设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引导农村居民科学选址、安全建房,提高农村居民减灾防灾的意识和自身保护应对能力。  

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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