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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枣庄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切实落实上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二)基本原则。? 
  1.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包括免杂费、补助公用经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内容。市按省里有关规定并根据各区(市)实际情况确定分担比例。 
  2.统筹兼顾,实行倾斜。市里在统筹安排、兼顾全面的基础上,对教育基础、财政状况相对较弱的区(市)实行政策性倾斜。 
  3.减少环节,保证运转。各区(市)必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在银行开设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实施“校财局管”,规范资金运行,按规定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学校,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二、实施范围 
  本次改革的实施范围是: 
  除市、区(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以外的农村(含镇街及镇驻地的区〈市〉直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享受免杂费、补助公用经费、按规定比例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 
  与区(市)政府签订委托办学协议的农村(含镇街,不含市、区〈市〉驻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经区(市)政府批准,享受免杂费政策。 
  除市直、市中区直属义务教育学校以外的其他区(市)直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享受补助公用经费、按规定比例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 
  三、实施内容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免杂费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执行。免杂费补助标准为:农村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年210元。所需资金由省(含中央、省财政对我市的补助,下同)、市、区(市)共同承担。具体比例为: 
  滕州市、市中区,省、市、区(市)的分担比例为8:0.5:1.5; 
  薛城区、台儿庄区、枣庄高新区,省、市、区的分担比例为8:0.8:1.2; 
  山亭区、峄城区,省、市、区的分担比例为8:1.2:0.8。 
  (二)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对除市直、市中区直属义务教育学校以外的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按上年在校学生实际人数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2007年农村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4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30元,特殊教育学校每生每年不低于1100元。2008年及以后年度,根据省规定适时调整,逐步提高。所需资金按免杂费分担比例执行。 
  (三)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以市直、市中区直属义务教育学校以外的其他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在校生人数为基数,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比例,省财政困难区为在校生的8%,其他区(市)为在校生的5%;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学生比例,省财政困难区为在校寄宿生的8%,其他区(市)为在校寄宿生的5%。享受补助的对象为在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标准按省“一费制”规定执行。对贫困家庭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标准按每生每年不低于300元执行。资助形式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49号)规定执行。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枣庄高新区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安排;滕州市、市中区所需资金由区(市)财政负责安排。 
  (四)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区(市)教育部门会同财政、建设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并结合当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薄弱学校改造等,编制校舍维修改造规划。列入省批准改造规划的项目,省、市根据区(市)财力状况、义务教育规模、校舍维修任务完成情况等给予奖励性补助,其他所需资金由区(市)筹集。? 
  (五)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区(市)本级财政预算,统一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统一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政策等,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六)继续推行对享受城市低保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其资助形式、范围、标准仍按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认真落实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两免一补”政策的通知》(枣财教〔2006〕23号)规定执行,所需资金全部由区(市)财政负担。在市直和跨区(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且符合享受城市低保政策家庭的学生,与所在学校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七)积极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超编和不合格教职工,切实提高农村中小学师资水平。实行市、区(市)直属学校教师、新分配教师到农村支教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教科书的种类、数量和价格,推行教科书政府招标采购,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 
  四、实施步骤? 
  (一)2007年春季开学起,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落实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农村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340元(含公用经费4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240元(含公用经费30元),特殊教育学校每生每年不低于1100元;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全面试编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实行“校财局管”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实行中央及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2006年12月底前,各区(市)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财库〔2006〕14号)规定,确定代理银行、开设特设专户、健全专项资金支付制度,并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省级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6]29号)规定,制定专项资金支付办法。区(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制度办法,制定专项资金支付的操作办法,明确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学校之间的职责范围、操作流程等。? 
  2006年12月底前,各区(市)要确定免杂费、免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名单,分别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对经批准免缴上述费用的学生,寒暑假前不再缴纳相应费用。 
  (二)2008年,根据中央、省统一部署,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编制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三)2009年,中央、省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后,省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低于国家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按免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四)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拨付标准,按照中央制定的基准定额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市里已成立枣庄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各区(市)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负责将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落实所需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对未按规定全面落实各项改革政策的区(市),市财政将相应扣减该区(市)的专项资金。教育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配合财政部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汇总编制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中小学财务,并负责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级教育部门、各新闻媒体及各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为强化责任,市里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情况纳入对区(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二)严格资金管理,保证及时足额到位。一是实行预算管理。2007年起,区(市)建立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及管理制度,实行以建制农村中小学校(不含村小、教学点)为基本编制单位进行预算试编,纳入区(市)财政预算。2008年以后,正式编制农村中小学预算。二是规范资金流程。各区(市)要按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省级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设特设专户、实行“校财局管”,按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学校,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三是严格资金拨付时限。省财政厅将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将免杂费补助资金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分四次拨付到区(市)特设专户,免教科书和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于每年1月和7月分两次拨到区(市)特设专户。市和区(市)财政部门也要比照省规定的时限,将市、区(市)配套资金及时拨入区(市)特设专户。四是实行“校财局管”。2006年底前,各区(市)按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枣庄市中小学财务“县级管理、分校核算”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在区(市)教育局建成教育财务核算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中小学财务工作。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内部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预算管理资金。五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加大农村教育投入,做到中央、省规定的“三个不准”:不准减少本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应承担的经费投入,不准挪用学校公用经费发放教师津贴,不准乱收费加重学生的经济负担。市、区(市)按比例承担的配套资金应从新增财力中安排,不能占用教育经费的正常增量。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改革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区(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把这项改革作为政府督查和教育督导工作重点,及时调度改革的进展情况,重点监督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市里将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对区(市)进行专项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四)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全面清理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实行改革新政策的学校一律停止收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杂费,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的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并据实结算。各区(市)教育部门要严把教科书征订关,严禁超标准订购教科书,严禁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违反者严肃处理。 
  各区(市)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抓好落实,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区(市)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12月20日前报市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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