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的通知》(皖发(2003)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03)28号)精神,为确保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确保粮食流通渠道畅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优化粮食市场环境、搞活粮食流通的重要性
我省自2003年6月1日起在全省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放开粮食收购价格,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将原来通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间接给农民的补贴,改为直接对农民进行补贴。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后,各类有条件的粮食经营者将根据市场情况,随行就市收购和经营粮食。因此,确保粮食市场规范运作,确保粮食流通渠道畅通,确保不出现农民“卖粮难”,已成为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因素。
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优化粮食市场环境、搞活粮食流通的重要性,采取得力措施,规范和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搞活市场流通,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要调整工作思路,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确保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积极拓宽粮食流通渠道,鼓励各类粮食经营者参与粮食市场竞争
(一)取消对粮食收购经营者的不合理限制。支持和鼓励省内外各类经营者参与粮食收购,取消对粮食收购经营者“资格认定”等规定。凡要求从事粮食收购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直接向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粮食收购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各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简化手续、优化程序等方面予以支持。原已经核准的粮食收购、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不再重新履行登记手续。
(二)放开粮食购销市场。鼓励和支持农民将自己生产的粮食在各类集贸市场自由销售。鼓励国有粮食企业继续发挥在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适应市场需求,改变过去单一的坐站收购模式,不断创新粮食收购方式,采取设点收购、下村收购、上门收购、流动收购、订单收购和委托收购等多种方式收购粮食。支持和鼓励各类经营者参与粮食收购和经营,实现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允许多种方式收购,各类粮食收购、经营企业可以在固定门点收购粮食,也可持营业执照副本在集贸市场内或农村设点收购,走村串户收购。
(三)保护合法的粮食运输。坚持全省粮食市场的统一、开放,取消省内粮食运输的一切限制,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正常的粮食运输。从外省进入我省的原粮、成品粮,不再实行粮食运输证明查验制度。经营者有要求运输粮食到外省的,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手续,为其出具粮食运输证明。
三、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有效监管
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搞活粮食流通,需要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的通力协作。各级工商部门要会同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粮食交易行为,确保粮食市场公平竞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统一思想,更新观念,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一)取缔无照经营。凡未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擅自收购和经营粮食的,要限期登记注册,拒不登记注册的,要予以取缔。
(二)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维护农民权益,严厉打击垄断经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掺杂使假、坑农害农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食交易秩序,净化市场环境。
(三)认真开展市场巡查制,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的日常监管。各地要通过市场巡查落实粮食市场监管责任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
四、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支持和培育粮食交易市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的各项政策措施,广泛吸引全国各类经营者来我省开展粮食购销活动,支持和鼓励省内各类经营者参与粮食收购和经营,鼓励广大农民群众自主走上市场,自主经销粮食,增强市场意识,提高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各级粮食部门要适应粮食市场化改革的形势,积极转变职能,引导和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流通和稳定粮食市场中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支持和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介机构和经纪人以及农民合作组织,从事粮食代购代销、批零业务。各级工商部门要会同粮食部门加快培育和发展粮食市场,特别是区域性中心批发市场。支持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提倡应用电子商务等多种形式开展粮食交易,降低粮食流通成本。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精神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 报告省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