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全国狂犬病发病数呈逐年上升趋势,疫情形势十分严重。特别是近一段时期,多家媒体报道了假狂犬病疫苗致人死亡的事件,对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疫苗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618号)。为贯彻落实6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07号)和《关于印发〈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7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狂犬病疫苗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疫苗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储存、运输中冷链记录管理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企业立即整改,限期不改或达不到经营条件的,取消其疫苗经营资格。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狂犬病疫苗的行为。
二、要争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整治辖区内狂犬病疫苗的流通、使用环节中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疫苗在仓储、运输、销售、使用过程中,是否确保冷链的完整。会同卫生部门加强使用单位狂犬病疫苗的采购、使用管理,规范疫苗的采购渠道和疫苗储存、运输管理,重点检查使用单位疫苗购进、运输和接种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确保狂犬病疫苗使用安全有效。
三、要充分认识加强狂犬病疫苗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争取卫生部门的积极配合,统筹安排,严密组织,抓好落实。做到辖区内假劣狂犬病疫苗来源去向不查清不放过,涉及的单位和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案件产生的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的处罚不放过,今后的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于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触犯
刑法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力争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使狂犬病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更加规范、有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四、此次整治工作的时间从2006年12月下旬起到2007年6月底前结束。各市、州要在2007年7月10日前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报省局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办公室。省局将组织人员对部分地区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