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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潭坝运用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九日经济部经授水字第0932021274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4点

一、经济部为调蓄直潭坝(以下简称本坝)所拦蓄新店溪水源,供应家用及公共给水单目标使用,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坝以台北自来水事业处(以下简称北水处)为管理机关,负责操作维护管理。

三、本坝位于台北县新店市淡水河支流新店溪上,其运转主要设施如下:

(一)闸门控制式溢流堰。

(二)取水口。

四、本要点之用词定义如下:

(一)蓄水利用运转:以水坝蓄水调节供应家用及公共给水之运转。

(二)防洪运转:台风或豪雨期间,经由溢洪道或其它放水设施放水之运转。

(三)紧急运转:在发生特殊洪水或灾变,危及水坝安全,情况危殆,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及财产之安全时,所采取之因应运转。

(四)调节性放水:防洪运转时,在水坝水位趋近满水位时,经由溢洪道或其它放水设施预先排放水量以调节水坝水位之放水。

五、本坝之蓄水利用,上限水位标高为四四.五○公尺,下限水位标高为四二.五○公尺。

六、本坝所拦蓄之水量系供应北水处原水之取用,经净水处理后供给大台北地区家用及公共给水,取水量视供水区域需求作机动调整。

七、本坝蓄存南势溪及北势溪合流之新店溪水量,以利用南势溪流量为主,如不足供应原水需求量时,再向台北翡翠水库管理局(以下简称翡管局)购水补充,以维持本坝及青潭堰之正常运转。

八、本坝于洪水期间不作滞洪及洪水调节运用。

九、本坝当入流量大于北水处直潭、公馆及长兴等三座净水场取水量时,应协调调整翡管局之放流量及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粗坑电厂之发电引水量;如取水操作无法抑制水坝水位继续上升,为保持水位不超过正常高水位四四.七○公尺,应启用溢洪道闸门进行放水。

十、水坝进行放水时,应依水利法施行细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十一、本坝在防洪运转或调节性放水前一小时及十五分钟,应分别对下游实施放水广播,并通知下游台北市政府、台北县政府消防局、警察局、水利及下水道局、新店市公所、经济部水利署北区水资源局及第十河川局等机关(单位)。

十二、当本坝发生特殊洪水或本坝设施异常状况时,应实时采行紧急处理,启用溢洪道闸门紧急放水因应。

十三、实施紧急放水时,应依第十一点规定通知及广播,无法事先通知时,得于实施放水警报后放水之。

十四、北水处于实施紧急运转后,应将紧急应变处理经过报经济部水利署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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