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八日台北市政府府法保字第093127180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2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期迅速通报、查核、处理突发性重大消费事件,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突发性重大消费事件,须符合下列要件:
(一)突发性消费事件。
(二)消费事件严重损害市民生命、身体、健康、财产或有危害之虞者。
(三)消费事件不立即处理,有影响本府声誉或形象之虞者。
三、本府为迅速查处台北市突发性重大消费事件,成立查处小组并以「疾风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称之;本小组由法规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官(以下简称消保官),消防局、建设局、卫生局、工务局、交通局、环境保护局、警察局及新闻处各指定一人组成,并由消保官担任召集人。
四、本小组成员均应指定职务代理人,小组成员及职务代理人职称及联络电话如有异动时,应即以书面通知消保官。
五、本小组成员应指定对业务具通盘了解之科长级(职务代理人为股长级)以上人员参加,小组成员及其职务代理人均应参加本府公务人员训练中心开办之消费者保护教育训练课程。
六、未列入本小组之其它与消保业务有关局、处,除台北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依该公司现行规定办理外,财政局、教育局、社会局、劳工局、文化局、地政处、台北市自来水事业处等机关,如发生业务有关之突发性重大消费事件时,消保官得以电话请该局、处主任秘书于三十分钟内指派适当人员参与小组查处;各该局、处主任秘书亦可主动联系消保官决定是否召集小组成员进行查处。
七、本小组成员知悉发生所属机关业务有关突发性重大消费事件时,应即通报消保官决定是否召集事件相关小组成员进行查处;消保官知悉发生突发性重大消费事件时,亦得立即通知事件相关小组成员前往查处。
八、本小组成员接获消保官查处通知时,应于一小时内赶赴消保官指定地点集合进行查处事宜,小组成员如需所属机关人员前往协助查处时,应自行联系随同前往。
九、本小组进行查处时,消保官应指定事件最有关之局处所属小组成员制作小组查处纪录;查处完毕后,参与查处人员应就所属机关主管有关业务部分,录案继续处理,并将处理进度及结果以书面告知消保官。
十、本小组如查获对消费者有危害性商(产)品时,主管机关应即依相关规定迅速妥适处理。
十一、警察局所属小组成员应负责联系指派警察人员依时前往查核地点进行安全维护及协助搜证事宜;新闻处小组成员于接获消保官查核通知时,应即联系相关媒体前往查核地点进行采访,并负责新闻发布事宜。
十二、本小组成员(含职务代理人及参加查核人员)办理查核事宜有关奖励、差勤、加班、误餐及交通费等,悉依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