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市级农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市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市级农药储备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我市救灾应急需要,支援农业生产,根据市政府《转发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府〔2010〕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了《汕头市市级农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供销合作总社
汕头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汕头市市级农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市级农药储备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我市救灾应急需要,支援农业生产,根据市政府《转发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府〔2010〕70号)精神,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药储备的管理。包括农药的购进、储存、轮换、动用等环节的工作。
第三条 市供销社属下承担市级农药储备任务的企业(简称承储企业),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储备计划,按时组织农药的购进、储存,并于每月向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总社等有关职能部门报送储存商品报表。
第四条 要实行专用仓库储存。农药储备要设立专用仓库管理,在仓库入口处设置挂牌、标明存放储备商品的产地、品种、数量、入库时间和管理责任人等内容。
第五条 要设立储备商品专帐。如实记录农药进出仓的时间、品种、数量及轮换情况。确保帐物相符,随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检查。
第六条 农药储备要保证质量。由于农药特殊性能及有效期短等特点,必须加强储存农药的科学养护,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轮换,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经营运作,以利于储备商品轮换更新,确保农药储备的质量。
第七条 农药储备的库存量应保证不低于市政府下达计划数量,储备农药轮换时必须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和市供销合作总社,轮换期间库存数量保证不低于计划数的70%。农药储存轮换,由承储企业自主掌握,自负盈亏,轮换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八条 农药储备动用条件。如遇自然灾害、病虫害及输入性病虫害需动用农药储备,须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主管部门同意,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动用,违者应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条 农药储备要实行会计专账核算。对储备的农药实行专账、专户核算,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条 农药储备的资金管理与使用。农药储备所需储备资金,由承储企业按计划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按量按质完成储备任务。要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农药储存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不断降低储备成本。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组织农药储备管理人员参加有关部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上岗;要加强储备专用仓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好“四防”保卫,确保安全储备。
第十二条 储备农药费用补贴的范围,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利息,仓储保管费,商品自然损耗,商品保险费和经管费。
第十三条 储备农药的费用补贴,由市供销社会同财政局,按储备农药的品种分别核定补贴标准,实行一年一定,由企业包干。每年四季度,先由承储单位按上述补贴范围提出年度的储备费用补贴计划的书面报告,由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首次费用在承储企业按规定储备并经市供销社和市财政局检查核实后起拨。
第十四条 市供销社要加强对承储企业工作的指导监督,要经常对承储企业的库存农药数量、品种和质量开展检查,协调解决农药储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农药储存的核查工作。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是农药储备费用主管部门,负责与市供销社按共同核定农药储备补贴标准核拨。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实行季度拨付储备补贴的办法。要加强与其它职能部门的沟通,加大农药储备的监管力度,定期组织开展农药储备工作大检查,确保我市农药储备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供销合作总社、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4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4月1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