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吉林省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精神,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省政府决定于2006年10月至2009年12月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活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全省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省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省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开展污染源普查是为全面掌握和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配合国家搞好全国污染源调查,准确了解全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和我省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时间、对象、范围、内容和污染物种类
(一)普查时间。
污染源普查总体时间为3年(2006年10月―2009年12月),普查正式开始时点:2007年12月31日24时。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凡在我省所辖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均属普查对象。流动污染源不作为此次普查对象。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企业。
为提高普查效率,节约成本,本次普查充分利用现行环境统计体系基础,将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两部分,分别进行详细普查和简单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企业;(2)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企业(行业名录见附件2);(3)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除11个重污染行业外,污染物排放量占全省工业污染物排放量1%以上的行业,见附件2)。对这类污染源进行详细普查。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这类企业数量多,且大部分规模小、污染源排放总量少、企业填报能力差。对这类污染源进行简单调查。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油料和豆类作物、蔬菜及花卉、棉、麻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主要产区开展农药和化肥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普查范围以人工养殖为主,主要是针对规模化养殖场、淡水及近海滩涂养殖场展开污染调查。
农业源调查的内容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等经营单位,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理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登记注册类型、行业代码、所有制、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污染设施情况。包括排污口数量、排放浓度、锅炉、窑炉数量等。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再利用情况。
(6)污染物监测和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率,污染治理设施投入和运转情况等。
2.农业源。
(1)样本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生产经营类型和规模、用水情况、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化肥、农药施用等情况,农膜施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各种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等情况。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出除情况、投资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产生量、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透液、污泥、焚烧残渣的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考虑到目前经济技术支持能力,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是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主要是《国家“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所涉及的,以及国家现行环境统计报表中调查的各类污染物。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六价铬、氰化物。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沙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的氟化物。
3.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与地方实施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技术路线。
1.工业污染源中占各市(州)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相互校验、核定污染源排污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农业源采取对部分种植业面源污染进行典型抽样调查的方式,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全省农业普查和有关农业统计,推算全省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养殖业采取对部分养殖企业进行典型(抽样)调查的方式,根据养殖规模采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3.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用分类抽样监测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情况,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先行试点,再全面普查”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试点阶段: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定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编制普查表,开发相应的软件和数据库;组织普查试点,验证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完善技术方案、普查表格及计算机软件;开展普查培训。
确定试点的原则:试点地区有条件和能力验证普查工作方案的操作性;试点地区有一定的区域分布代表性;试点地区有一定的产业结构和企业代表性。
2.全面普查阶段: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和调查,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省级进行审核验收等。
3.总结发布阶段: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
四、普查组织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成立吉林省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工作。普查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环保局临时抽调人员组成4个组(宣传教育综合协调组、监测与技术组、现场调查组、数据处理审核组),采取独立办公和专向工作的方式开展工作,对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省环保局规划财务处归口负责。工作时间为3年,工资及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解散,不再另行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拟订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拟订全省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经省政府审定发布后组织实施。
3.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4.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5.对各市(州)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6.向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县级以上政府要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工作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省环保局牵头组织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和支持地方环保部门组织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环保部门、建设部门负责生活源、城镇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普查。农业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时间安排。
普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006年10月至2009年12月(工作时间为3年),分为三个阶段进行(见附件3):
1.准备试点阶段:2006年10月―2007年12月。
(1)启动(2006年10月―2007年4月)。
组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第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开展第一轮宣传报道活动。成立普查工作办公室。
(2)技术准备(2007年1月―12月)。
制定普查方案,确定普查技术路线,并通过专家论证(2007年2月―5月);
普查所需要的产排污系数研究,开展监测、实测工作,提交普查所需技术参数和产排污系数(2007年4月―9月);
部署、开展污染源监测,对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以上的污染源开展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账和原始记录(2007年4月―12月);
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普查技术手册(2007年4月―12月);
组织普查软件的开发和试用(2007年4月―12月)。
(3)试点、培训与动员(2007年4月―12月)。
确定试点地区,召开试点地区参加的普查试点工作会议,协调开展普查试点工作的地区,成立相关普查的机构(2007年3月―4月)。
分级开展培训工作,包括普查技术规范、普查手册和普查软件的培训,对试点调查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试点地区开展试点调查工作(2007年5月―11月)。
完成试点地区普查数据的上报汇总、分析。分析试点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普查方案和普查表,修改完善普查软件(2007年9月―12月)。
收看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电视电话动员会议;开展第二轮宣传报道活动(2007年10月)。
做好普查填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查企业、调查单位的名录,整理原始记录和台账,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2007年11月―12月)。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12月。
(1)各级普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排污企业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要关注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源和农业面源,防止漏报,为普查资料的填报作好充分准备(2008年1月);
(2)组织开展全省各排污单位填报工作,进行数据录入,建立污染源档案(2008年2月―8月);
(3)进行数据审核,由省级普查办公室组织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的抽查与验收(2008年4月―10月);
(4)省对市(州)级单位的数据进行抽查和审核(2008年6月―12月)。
3.总结发布表彰阶段:2009年1月―12月。
(1)省普查办公室对数据进行校核、汇总,建立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开发建设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经过分析、加工,形成总体报告,普查数据上报与发布。
(2)各级普查办公室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并进行表彰。
(五)培训。
1.全面普查前的培训(2007年5月―11月)。
对开展试点普查和全面普查的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能及时正确地开展普查和上报数据。培训内容包括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2.全面普查开始后的培训(2008年1月―6月)。
根据普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普查数据汇总、审核,普查数据录入和污染源数据库的建设,普查的质量保证,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等。
(六)宣传动员。
各级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吉林省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要求,充分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不同阶段普查宣传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五、普查要求
(一)落实工作条件。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配套的办公设施,有符合工作需要的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和足够的经费保障。
(二)吸取经验教训。与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工作相比,各类污染源普查更加复杂,技术性更强。进行重点污染源监测,为核算污染源排污量提供技术支持和依据,是污染源普查的实际需要,也是污染源普查最显著的特点。要借鉴经济、人口、农业普查的成熟经验,切实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严格要求标准。严格落实各项指标标准和技术要求,对污染物浓度、数量要在排污口进行监测。其他指标也要有客观的数据来源。
(四)创新工作方法。坚持采取现场监测和常规推算相结合、技术手段和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和地方实施相结合等工作方法和手段开展工作。
(五)加大智力支持。充分做好普查前期准备,周密组织前期调查员培训工作,形成一支会协调、懂技术、能决策的调查员队伍。
六、普查经费
(一)经费来源。
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级政府都要把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省级经费主要用于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普查表格、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国控重点污染源普查实测经费,试点地区补助,宣传与培训,全省数据汇总、加工与建档,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普查办公室开支,适当补助地方等。
地方经费以市(州)为主,县(市、区)共同负担。主要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二)经费预算。
各级普查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年度经费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三)经费管理。
研究和制定污染源普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污染源普查经费由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适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七、普查资料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省区域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