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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按照《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的规定,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年满18 周岁的城镇适龄公民,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以劳动的方式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以资代劳费。
关联法规: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三条
以资代劳费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缴纳。
第四条
缴纳以资代劳费,由单位或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指定银行对缴纳的以资代劳费,应当按照规定解缴财政。
第五条
以资代劳费的管理和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以资代劳费的使用,由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
第六条
各区(市)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每年向市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报告以资代劳费的缴纳、使用情况。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以资代劳费缴纳、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实施之日起施行。
关联法规:
地方人大法规(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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