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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级各单位、各区县控办、各区县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京政发第12号文件精神,大力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活动,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各级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亏损企业,长期拖欠税利的企业和资金周转困难的单位购买小汽车,一律暂停审批。
  二、 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车需要报废更新的,且资金预算已安排的,可原型更新。新成立的行政事业单位,首先由单位调剂解决,确实调剂不了的,所需资金也已纳入预算的,可增加一辆小汽车。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比照企业办理。
  三、 经营性亏损企业的名单由同级财政部门的主管业务分局、处(科)每季度提供一次,各级控办据此掌握审批。
  四、 申请购买小汽车的企业是否拖欠税款和两金,由属地税务征收机关(税务所)审核注明有无欠税和“两金”。
  五、 对各单位购买小汽车的资金要严格审验,必须有足够的自有资金。
  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有关业务分局、处(科)审验资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由会计师事务所审验资金。
  六、 对各单位购买其他非生产性专控商品也要从严控制。
  七、 各单位、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市控办年初核定的购买力支出指执行。对指令性指标不得突破;对指导性指标也要认真执行,如实填报,认真分析增减变化,说明原因。
本通知自1993年8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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