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宁波市2007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宁波市2007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2007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宁波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编制本方案。
一、2006年地质灾害发生和治理移民情况
截止2006年底,全市已知地质灾害点306处,比2005年增加4处,其中威胁常住人口的89处。地质灾害主要类型为滑坡占70-80%,崩塌占20-30%,少量泥石流;规模以小型(小于1万方)为主,少量中型(1-10万方)、大型(大于10万方)。
2006年,我市全年降雨量比2005年少,台风暴雨影响较小,引发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数量、规模及造成的损失都较小。全年新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4起,均为小型,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0.5万元,主要是人为挖坡和持续降雨引发。其中,余姚市梨洲街道梁辉水库附近公路边坡于3月16日发生崩塌,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因人为工程挖坡及持续降雨引发;象山县石浦镇火炉头山于9月23日2时发生崩塌,造成5间房屋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5万元,因几十年前形成的边坡岩土体风化后稳定性变差引发。2006年,区域性地面沉降速率有所加快,江东沉降中心年沉降量6.9毫米,比2005年增加4.4毫米,累计沉降量504.8毫米。宁波市区沉降区面积超过260平方公里。
2006年,全市完成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37处,投入资金1247.88万元;累计完成地质灾害点搬迁移民21处670户,市、县两级政府共投入资金2680万元。
二、地质灾害发生重点地区和重点防范期
根据我市地质环境条件、人类工程建设活动强度,结合今年汛期气象趋势,预测我市今年地质灾害的发生机率比往年增大。
(一)地质灾害发生的重点地区
预测2007年地质灾害发生的重点地区是:坡度较陡、风化残坡积土层厚度较大、人类活动较多的山区,特别是宁海县、余姚市的第三系玄武岩分布地区,各县(市)、区燕山晚期侵入岩分布地区;边坡稳定性较差的山区公路,尤其是县、乡级公路沿线;大中型水库沿岸的不稳定边坡;山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险峰地带;露天开采矿山的宕面,矿山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等。
地质灾害发生较为集中的乡(镇)、街道有宁海县跃龙街道、桥头胡街道、桑洲镇、强蛟镇、深?l镇、黄坛镇,余姚市鹿亭乡、四明山镇、梁弄镇、陆埠镇,奉化市大堰镇、溪口镇,象山县西周镇和北仑区大?\街道等。
(二)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预测2007年降水量比2006年略有增加,台风暴雨次数可能增加,因此降水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增大。今年,地质灾害多发时段仍为4至9月的汛期,其中4至7月为春雨、梅雨期,在降水达到一定强度时(日降水量50毫米以上或连续降水3日以上),极易引发以山区风化残坡积土体滑坡和公路边坡、矿山宕面崩塌为主的地质灾害;8月至9月为台风、暴雨期,台风带来的强降水和局部地区强降水,最易引发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
三、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
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工程建设的安全,各级政府要从创建“平安宁波”、“和谐宁波”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开展突发地质灾害专业监测试点;建设、规划部门要全面掌握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群众的居住分布情况,加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审批和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气象部门要加强雨情监测,对强降雨作出准确及时的预报,并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水利部门要配合做好水库周边和河道两侧的地质灾害防治,严防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和河道安全,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51号)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路沿线地质灾害排查,对公路建设形成的地质灾害,要责成有关单位及时治理;旅游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区(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4号),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任务,督促旅游区(点)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注重预防,避免建设工程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市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和集镇规划时,必须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任何单位不得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报告。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其设计、施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市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中提出的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检查评估工作质量。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选址的地质灾害防治指导。
(三)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置地质灾害隐患
在汛期来临前,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所有地质灾害点和交通沿线边坡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对地质灾害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作出分析判断,提出具体可行的防范意见和防灾减灾措施。汛期来临时,乡(镇)、街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地质灾害点、切坡建房点和乡村公路切坡地段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凡是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尤其是高中易发区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设立地质灾害预警员,负责当地的地质灾害检查防范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在汛期前应对各地群测群防网络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持有情况进行抽查,凡未发放到位的要及时发放,已遗失的要尽快补发;对威胁人员较多、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点,要在醒目处设立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墙或告示牌。建设、水利、交通、电力和旅游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在汛期前和汛期时分别对水库周边、河道两侧、公路沿线、电力设施、风景区等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发生情况进行排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县级以上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四)增加投入,加强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和移民避让
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在调研的基础上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地质灾害的治理力度。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受益者合理分担”;对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和费用。
对位于居住区、风景区、交通干线、水利、电力工程等范围内,以及学校附近的地质灾害点应首先进行治理。对暂时难以治理的地质灾害点,要在汛期前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努力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地质灾害的工程治理必须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有关规定,严把资质关,加强施工监督和工程监理。各县(市)、区政府应在年内完成《宁波市2007年地质灾害治理和移民计划表》(见附件)所列地质灾害点的勘查、设计、治理或移民避让工作。余姚市和宁海县要在年内完成小流域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同时,根据需要开展区域性地面沉降及地下水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
(五)普及知识,提高群众地质灾害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我市山区面积大,地质灾害点多面广,防治工作任务重,救援工作难度较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的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科普教育。利用世界水日、气象日、地球日、环境日、土地日、国际减灾日等,组织各具特色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加强对全社会特别是基层、农村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生尤其是山区学生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知识教育,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学校都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在汛期前进行一次演练。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的舆论监督,及时报道先进典型,公开揭露和批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科学化、民主化。
(六)完善制度,高效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
各地要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抓紧修订本行政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凡未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县(市)、区,要在年内进行一次演练,通过演练熟悉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反应能力。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汛期值班、险情巡查、预警预报、灾害报告和灾情速报等制度。
在汛期,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坚持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预警预报工作程序。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和水利等部门要组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小分队,在灾害发生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同时按灾情速报制度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确保防灾救灾工作及时有效。
(七)严格执法,依法惩处地质灾害防治中的违法行为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管力度。对不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的建设单位,对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中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以及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已知地质灾害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商国土资源部门确定。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明确专人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监测人和有关防灾责任人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各乡(镇)、街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巡回检查,督促各责任人做好监测预警,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附件:宁波市2007年地质灾害治理和移民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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