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1994年职工年平均工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居民储蓄存款利率,公布1995年度养老保险有关工资基数标准及社会保险利率。
一、养老保险有关工资基数标准
市统计局公布的1994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401元,月平均工资为617元,以此确定:
1.1995年度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0%)为1234元。
2.1995年度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的下限(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370元。
3.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记入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限额(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50%)为926元。
二、社会保险利率
1995年度社会保险利率为12%。
社会保险利率的其它有关规定仍按沪社保综发[1994]10号文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从1995年4月起至1996年3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