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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5年上海市外经贸企业实行美元工资含量的分配办法的通知
  为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完成市政府提出的“新三年”外经贸发展的工作目标,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财政部[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687号、805号文的通知精神,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1995年上海市外经贸系统企业实行美元工资含量的分配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主营出口业务和非主营出口业务的外经贸系统企业(包括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基层单位等),经申报批准均可按本办法执行。
  二、实施原则
  (一)企业在当年不发生亏损,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工资增长既要依据企业出口创汇和收汇增长水平,又要自觉地考虑企业的盈利和资金负担的能力,更要为下一步同时考核盈利和国有资产增值建立基础。
  (二)内部分配的形式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应按照公正、合理、平等竞争的原则,不断完善内部分配机制。克服盲目攀比水平,不视效益,过大幅度增资的问题。
  (三)主营出口业务的企业,采用出口创汇和收汇双指标挂钩考核,其中出口创汇占60%,收汇占40%;非主营出口业务的企业采用利税指标(指利润、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消费税)挂钩考核;享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利税企业,可采用出口创汇、收汇和利税复合指标挂钩考核办法,所占比例按出口创汇规模而定,一般掌握在10%—50%之间。
  (四)出口创汇和收汇超基期实绩部分,按全市平均工资含量计提工资总额进成本增量;利税超基期实绩部分,仍按基期本企业工资含量计提工资总额进成本增量。
  (五)继续鼓励机、电、仪产品扩大出口。
  三、工资含量的计算办法
  (一)出口创汇和收汇美元工资含量的计算。
  报告期提取工资总额进成本数=基期工资总额进成本数+报告期新增效益工资总额进成本数
  报告期新增效益工资总额进成本数=报告期出口创汇新增效益工资+报告期出口收汇新增效益工资
  报告期出口创汇和收汇新增效益工资=报告期出口创汇和收汇增加额×报告期全市创汇和收汇平均美元工资含量
  基期创汇美元工资含量=基期工资总额×60%÷基期出口创汇额
  基期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基期工资总额×40%÷基期出口收汇额
  (二)利税工资含量的计算方法。
  报告期提取工资总额进成本数=基期工资总额进成本数+报告期新增效益工资总额进成本数
  报告期新增效益工资总额进成本数=报告期利税增加额×报告期利税工资含量
  报告期利税工资含量=基期利税工资含量
  基期利税工资含量=基期工资总额进成本数÷基期利税实绩
  (三)采用出口创汇、收汇和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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