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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面上单位)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劳动法》,加强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现就199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包括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工资总量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资总量分类管理办法
  (一)“两不超”办法
  1.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实行“两不超”办法,即人均实际工资的增长不超过人均实现税利和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其中以人均实现税利的增长为主。
  2.出口创汇占总产值的比重达到20%以上的企业,可选择人均实际工资增长分别不超过人均实现税利和收汇增长的办法。即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中按出口比重计算部分的增长不超过人均收汇指标的增长幅度,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中剩余部分的增长不超过人均实现税利的增长幅度。出口比重在70%以上的企业,可在实现税利增长的前提下,实行人均实际工资增长不超过人均收汇指标增长幅度的办法。
  (二)人均目标效益工资
  因产品结构调整或其他因素,税利增长难度大,难以实行“两不超”办法的企业,在保证完成财政任务及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经营目标的前提下,可在工资增长指导线或在工资增长指导线之内提取目标效益工资。
  (三)人均工资计划增长办法
  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政策性亏损企业(或实行财务大包干承包、以业养业的行业),可实行企业人均工资计划增长的办法,即在不突破当年财政核定的亏损目标(或在完成大包干承包目标、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以考核市政府下达的工作量为主,按全市平均工资增幅略有增减的办法进行控制。
  (四)建筑施工企业可继续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和实现利税工资含量办法,具体规定另行下达。
  (五)经营性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增加工资,其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实行最低工资保障的办法。
  (六)新建企业计划控制办法
  新建企业(指1991年1月1日以后新建立的企业,包括企业所办独立核算的三产企业)继续实行计划控制,即按不超过年初安排的全市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安排其工资增长计划。
  新建企业开业初期因生产经营、人员配置有待完善,一般3年之内不实行“两不超”或上述其他办法。

  二、基数的核定
  (一)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1.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按1994年符合政策规定的正式清算的人均提取数(包括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人均计划增长工资、人均效益工资和按市政策规定增加的工资,下同)核定。1994年实行”两不超”或其他以工资总额形式挂钩的企业,按当年正式清算提取数除以当年平均人数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
  2.1995年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可按4%核增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已经实行上岗合同并提前使用了2%工资额度的,可核增2%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新建企业按行业或扶办企业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扶办企业或行业已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并使用了4%工资额度的,该新建企业不再核增4%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
  3.1994年未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新建企业,一般按行业或扶办企业平均水平核定,即企业扶办的新建企业,按扶办企业平均水平核定;行业(集团)公司开办的新建企业,按公司所属企业的平均水平核定,以此类推。新建企业因人员构成等客观因素,需适当提高工资基数的,可按不超过行业或扶办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10%适当核增初始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如超过10%的,须报送市有关部门审批。
  (二)人均实现税利基数的核定
  人均实现税利基数原则上按上年的实绩(经财政部门核定的财务年报数)核定。上年实行“目标效益工资”办法的企业,1995年要求实行“两不超”办法的,如1994年实绩低于1992、1993、1994年3年平均数的应按1992、1993、1994年3年平均数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
  (三)劳动生产率基数的核定
  劳动生产率基数按上年实绩核定。工业企业按工业增加值计算劳动生产率;其他行业的劳动生产率计算口径由主管委办确定,并报市劳动局备案后执行。
  (四)其他经济效益指标原则上按上年实绩核定基数。

  三、加强工资总额管理,健全储备金制度
  (一)企业工资总额由成本(费用)列支。当年新增工资列支成本(费用)数应不低于应提新增工资的80%,次年列支成本(费用)差额不得超过上年应提新增工资的20%。
  (二)企业工资发放应严格控制在按政策规定可提取的额度之内,按规定列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三)健全储备金制度。1995年人均提取新增工资超过1500元低于3000元的部分,按不低于10%进行储备;超过3000元低于5000元的部分,按不低于30%进行储备;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不低于60%进行储备。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上一年全年工资总额的,可不再提留储备,超出部分可由企业自主使用。储备不足1年的,使用工资储备基金,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四、审批程序
  企业实行何种工资管理办法,以及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和效益基数的核定,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审批。市属行业(集团)公司实行一头结算的,由主管局申报(无主管局的,由企业直接申报),市劳动局、财政局和主管委办联合审批。无主管局的行业(集团)公司不实行一头结算的,其公司本部由市劳动局、财政局和主管委办联合审批。主管局所属企业,由主管局会同级财政审批。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按纳税地,由市劳动局或区、县劳动局会同级财政审批。

  五、区、县属企业的工资管理
  区、县属企业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市确定的实际工资增长率略有增减及工资增长指导线等宏观政策,参照本意见的原则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按“东事东办”原则,符合市劳动局《关于浦东新区新建迁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的试行办法》(沪劳浦办发[1992]74号)文件所规定条件的新区企业的职工工资,由新区具体管理。其他企业仍按原隶属关系进行管理。

  六、清算工作
  按上述办法执行的对企业年度清算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局共同制定。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七、监督检查
  企业应自觉遵守政府关于工资管理的各项规定,市和区、县劳动局对企业的工资总额(如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当年新增工资及工资储备等等),有审计监察权。如发现企业违反政策规定,市和区、县劳动局有权按管理权限作出处理。

  八、城镇集体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有关计税工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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