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为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村镇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增强其示范和带动效应,市委、市政府决定,在《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镇实行有关政策的通知》(哈办发〔2006〕24号,以下简称《通知》)所规定的各项政策基础上,对试点村镇补充以下政策。
一、对试点镇财源建设项目、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项目,视其投资规模,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或配套基础设施资金支持。
二、对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形成规模且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比较明显的项目,视其发展规模和辐射带动效应,给予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
三、对试点村所辖自然屯间新建白色路面,每公里给予5万元补助。屯内新建红砖路面及其他同等级标准硬化的路面,每公里给予3万元补助。试点村镇内道路建设,原则上设施配套后享受补助。
四、试点镇新建供水工程,日供水能力1000―3000吨的,给予30万元补助;日供水能力超过3000吨的,每增百吨增补1万元,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80万元。
五、试点镇新建地下排水工程(主管道管径800mm以上的),每延长米给予100元补助。
六、对整体搬迁村屯或采用规划部门设计的节能、节地建筑方案,并使用新型建筑材料的农户,一条街连续新建房屋10户以上的,每户给予1000元补助。
试点镇享受的补助政策仅限于城区内;试点村以奖代补政策原则上优先支持中心屯建设。《通知》中第一条所指的温室和大棚补助范围,指用于产业结构调整从事蔬菜、食用菌等高效园艺特产业的温室和大棚;第十九条中的特困户指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