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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加强猪“高热病”防控工作,确保节日肉食品安全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
  去年以来,我国部分省市和地区发生多种病原感染及继发感染引起的猪“高热病”,该病以发热、皮肤发红和出现呼吸道症状等为主要特征,给养猪生产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防止猪“高热病”在本市发生和流行,保持养猪业健康发展,保障市民节日肉食品安全,现就加强本市猪“高热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严防猪“高热病”等疫病发生
  去年下半年以来,随着畜禽价格的普遍回升,特别是生猪价格出现大幅度提高,极大地促进了农村养猪的积极性,本市郊区生猪饲养数量也有所增加。因此,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猪“高热病”等疫病的防控工作,积极指导养猪场户科学养殖,尽力维护当前畜牧业发展的良好局面,坚决防止猪“高热病”等动物疫病在本市发生和流行,确保本市春节前后肉食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技术指导,全面提升生猪健康养殖水平
  猪“高热病”发病急、发病率高,而且主要在饲养密度高、饲养管理和卫生条件差的养猪场户中发生,免疫不到位、免疫程序和用药不合理的猪场尤为明显。因此,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一定要加强对辖区内养猪场户的技术指导,尤其是在饲养管理、消毒技术、疫苗免疫、合理用药等方面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和辅导,进一步提高养殖场户的防疫能力和水平。
  一是加强养殖管理,实行健康养殖。规模养猪场要做好自我封锁,尽量做到全进全出,要保持合理的饲养密度,减少猪群转群和混群次数;小规模养猪场和农村散养户要努力改善饲养条件,做好通风保暖及环境卫生等措施。注意饲料营养配置,保证充足的营养,增强猪群抗病能力。
  二是加强消毒灭源,净化饲养环境。冬季是各种动物传染病的高发季节,因此,养猪场户要注意养猪场环境卫生,要及时清除猪舍粪便及排泄物,保持环境清洁。对猪场环境、圈舍要定期消毒,以降低和消除猪场内污染的病原微生物。
  三是强化疫苗免疫,确保免疫质量。从猪“高热病”的临床症状看,由多种病原混合感染引起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各养猪场要根据本场饲养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口蹄疫、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伪狂犬病、猪肺疫、猪丹毒等疫病的免疫接种,特别是口蹄疫、猪瘟等疫苗的注射,要严格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免疫,确保免疫质量。
  四是合理使用兽药,减少疫病造成的损失。排除重大动物疫情或确诊为某种疫病后,发病猪具有“高热病”流行特点、病理变化和临床症状的,在隔离饲养和严格消毒的前提下,对细菌性感染为主的疫病,应通过药敏试验,选择敏感的抗菌药物进行治疗;对以病毒感染为主的疫病,可选用抗菌类药物进行辅助治疗,以控制细菌性继发感染。在采取诊断性治疗的同时,对发病猪还须分别采取解热镇痛、补充电解质和多种维生素等对症治疗措施。
  三、强化检疫监管,确保节日肉食品质量安全
  春节将至,生猪出栏和屠宰数量均会有所增加。因此,要进一步强化检疫监管,认真做好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对出栏的生猪,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一定要派人进行踏棚检疫,检查免疫档案和用药记录,必要时进行全场巡棚检查,确认生猪健康后才能出具检疫证明。生猪屠宰场要严格做好生猪进场检查,认真核对检疫证明,检查生猪进场状况,对临床检查健康的生猪才能出具准宰证明,同时要认真做好屠宰同步检查和宰后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要严格禁止发病生猪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禁止收购和销售发病猪及其产品。各区县畜牧兽医部门要联合当地工商等部门,加强对动物产品加工场所、冷库等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屠宰、加工、储藏和经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确保全市肉食品质量安全。
特此通知。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200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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