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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00七年三月八日


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城市建设现代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是指应用视频信息网络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进行远程实时图像监控管理的系统,该系统具备视(音)频采集、传输、编解码和终端监控、录像等功能。
  第三条 远程监控系统是监督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责任的强制性措施,同时也是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保证措施。
  第四条 市建筑工程局(以下简称市建工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统一管理,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筑工程,必须设置远程监控系统。
  (一)18层以上高层建筑;
  (二)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0000m2以上或者群体建筑面积达到30000m2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工业厂房;
  (三)高度50m以上的构筑物;
  (四)1000m2以上(含1000m2)的深基坑工程。
  第六条 凡属于第五条规定工程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于工程开工之前,委托具有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安装,本着谁投资谁管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相关费用由建设和施工单位共同协商承担。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向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时,应当将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委托书(合同),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之一,并办理工程远程视频监控注册。
  第八条 市建工局设置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监控中心。通过集中管理软件直接对施工现场摄像机进行远程操作,对施工现场进行24小时实录监控。
  第九条 受远程视频监控的建筑工程,现场必须设置监控室并配置符合《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要求》(另行制定)的监控设备。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远程监控系统软件的要求,将工程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通过视频网络传输到市建工局控制中心,供市建工局控制中心实时浏览、调取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十一条 提供远程监控系统服务的单位,必须按约定保证远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现场各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监控系统的保护,确保有效传输。
  第十二条 市建工局监控中心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前提下,可以为企业建立内部监控中心,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拆除视频监控设备前三天,须事先到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已开工处于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工程,必须设置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设置远程监控系统的,其所建工程不得参与质量评优和文明工地的评比。
  第十六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及市建工局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要求,建立相应的监控系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工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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