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局,新区社事局:
2007年全市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创建活动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新农村建设这一统筹解决中国人口问题的重大历史机遇,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之中,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的独特优势,紧紧围绕现代化示范村“无违法生育,计划生育率达到100%”(按现居住地管理口径,当年无违法生育,其中包括无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这一争创标准,以“三有、三无、五好”(村有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有专兼职计划生育干部,有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和活动阵地;无违法生育,无大月份引产,无无措施计划外怀孕;宣传教育好,执行政策好,信息管理好,技术服务好,干群关系好)为目标,大力开展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促进农村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育文明、生殖健康、生态良好”的发展新路,确保全市现代化示范村争创单位顺利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为实现我市“一当好,三争创”的宏伟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强化宣传教育,建设农村新型生育文化
一方面,要深入做好中央《决定》的学习宣传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市委宣传部、市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学习宣传中央《决定》的意见,积极向广大村民宣传中央《决定》精神,张贴中央《决定》的宣传广告,做好各类计划生育知识宣传品的进村入户工作,进一步提高村民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等知识的普及率,增强村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新农村、新家庭、新市民”宣传教育活动。紧紧围绕“人口素质与独生子女教育”这一主题,通过咨询、讲座等不同形式,组织开展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的各类群众性宣传活动。大力加强农村生育文化园区建设,在示范村争创单位普遍建立“新型生育文化图书角”。通过普及生育文化来转变农民婚育观念,推动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倡导新风尚、建设新农村奠定良好基础。
二、强化依法行政,落实兑现各项奖励优惠政策
一是要认真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江苏省现行生育政策,坚持依法审批、依法生育。二是要继续协助镇(街道)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执行工作,对符合规定、今年将进入奖扶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员,要及时登记、填报《申报表》并逐级上报相关信息,及时帮助兑现奖励扶助金。三是要抓好村民自治,落实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对已领取或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在14周岁以内的,应及时按规定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对符合公益金发放条件的,及时兑现公益金。四是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加快完善“全员管理、亲情服务、民主自治、社会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流动人口协管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外来流动人口的居住信息,建立流动人口管理台帐,查验婚育证明,签订实施合同,积极协助镇(街道)做好以宣传教育、孕环情监测、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等为主要内容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有效维护流动人口在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信息管理,充分发挥信息引导服务作用
一是要切实抓好村级信息源头管理,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及时掌握现居住地发生的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等信息,为广大育龄妇女开展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等优质服务提供正确的信息引导。二是要在采集信息、核对信息的同时,深入了解农村育龄群众和流动人口的知识和服务需求,协助镇(街道)采取多项举措,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关服务。三是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应用,在示范村争创单位率先建立和使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为推动基层科学化管理树立典型。四是要认真对照《无锡市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计划生育考评实施细则》,通过平时扎实细致的工作,及早发现政策外怀孕及生育的苗头,杜绝违法生育的发生,确保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率达到100%。
四、强化技术服务,积极开展村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结合“农民健康工程”的实施,从关心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入手,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不断满足农村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需求,提供他们所需要的生殖保健知识和咨询服务。一是要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科普知识的宣传,做好出生缺陷孕前预防的宣传发动工作,指导群众优生优育。对新婚及未孕妇女,要动员她们进行优生TORCH检测,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把好第一道关。二是要指导育龄群众知情选择避孕方法,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开展生殖健康咨询服务,指导紧急避孕,做好以产后访视为主的各类服务对象的访视服务工作。三是要配合镇(街道)做好孕环情监测、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等服务工作,并按要求收集和反馈各类服务信息。对孕环情监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做好补救工作。通过深入细致的优质服务,不断提高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和广大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
此外,各地应按照示范村创建活动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示范村争创单位的计划生育率的统计上报工作,对在创建活动中的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体会,以政务信息的形式及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