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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淮南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等2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修改《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等2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和《淮南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等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
  删去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删去第十六条第(六)项。


  二、淮南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地来淮的建筑、装潢企业按所承包工程总造价的2‰,由市建筑管理部门代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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