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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红雨律师事务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红雨律师事务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红雨律师事务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湘司许〔2010〕108号)

  

  湖南红雨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审核,本厅研究决定,同意你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一、合伙人:吴招宇、周光明、周世元、何文杰、彭军、刘西菁

  

  二、主任:吴招宇

  

  三、注册资金:30万元。

  

  请你所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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