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0〕7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醒认识当前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自2006年6月以来,我省全面退出烟花爆竹生产行业,全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大幅度减
少,但个别地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并引发爆炸死伤人员的事故仍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在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监管方面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重大事故隐患仍
然存在。2008年2月14日,佛山市发生重大烟花爆竹仓库爆炸事故,2010年2月26日,揭阳普宁市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重大爆炸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
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严格市场准入。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保障安全”的原则,统筹规划布局本地区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凡规划外新增烟花爆
竹批发经营企业的,应经地级以上市政府同意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企业和经营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查其经营安全
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经营许可证,工商管理部门凭经营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
三、加强储存管理。各地要大力支
持、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经营管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要切实加大安全投入,依法依规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等要求全面改造和提升烟花爆竹仓储设施;加强烟花爆竹储存安全管理,按照仓库等级、储存品种和最大储存药量的要求,分级、分类存放烟花爆竹产品,落实出入库登记制度,杜绝混存混放、超量储存、超范围储存等违规行为。
四、加强购销管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制度和购销登记制度,在购买和销售烟花爆竹时必须认真查验相关资质并签定书面购销
合同,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流向登记记录要至少保存两年备查;严禁购买和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使用氯酸钾生产的烟花爆竹、烟火药、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以
及各类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
五、加强运输管理。公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查审批制度,严格审查烟花爆竹供货单位和购买单位的资质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才能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审核和行业监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或承运人通过道路交通方式运输烟花爆竹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规定速度的运输要求。
六、加强燃放管理。公安部门要依据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严格审查审批燃放单位和燃放人员的资质,依法加强对焰火燃放活动尤其是临时存放环节的安全
监管。当前,元旦春节将至,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各类节日庆典和民俗活动的焰火燃放行为,加大对焰火燃放全过程的安全监管,重点检查烟花爆竹批发仓库、零售点
和可能生产“私炮”的场所,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工商、
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以下简称“打
非”)。韶关、河源、梅州、汕尾、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等烟花爆竹原传统产区和“打非”任务较重的地区,要进一步明确“打非”工作
职责,切实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镇(乡)政府加强对“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的“打非”工作责任
制。对“打非”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查处不力,甚至姑息迁就、包庇纵容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