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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直国有粮食企业执行统一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规定。省直国有粮食企业一律执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1月1日起,省直国有粮食企业一律按“条例”和“细则”规定征收所得税。企业缴纳所得税缴库级次为省级,作为省级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就地征收。

  二、对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扣除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用所得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剩余部分,按10%的比例向国家缴纳利润。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以纳税企业为单位,上缴省财政厅。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为5%,公益金提取比例为10%。

  三、对省直国有粮食企业1994年前利润分配,仍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直国有粮食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商字[1994]第4号)规定执行。各省直国有粮食企业要做好以前年度利润的清缴工作,于1995年底前将欠缴的利润足额上缴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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