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汽、柴油价格的通知
市各有关局,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华北四省市汽、柴油零售价格问题的批复》(计电[1999]116号)规定,我市汽、柴油零售价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的上浮幅度由3%调整至5%,并自1999年12月16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汽、柴油零售价格见附表。
本市各汽、柴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我局京价(工)字(1999)第412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北京市汽、柴油批发、零售价格表
北京市汽、柴油批发、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注: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