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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执行《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现就有关执行《若干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若干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但关于改进委托加工产品和自产自用产品征税办法的规定,以及对进口的地毯、农业机具和机动船舶改按调整后的税率征税从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二、统一执行《若干规定》后,钢坯、钢材的扣除项目及其金额和扣除税率,暂仍按原规定的办法办理。

  三、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改按新税率执行后,对农业机具暂按应纳税额减征20%;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铸锻件,暂按应纳税额减征50%;电子元器件仍暂减按12%的税率征税,其他电子产品恢复按14%的规定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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